內容摘要:荀子天論的主題有二,一是要否定神學天,批判宗教迷信,二是為禮義尋找形上的根據(jù)。他一方面提出“天行有常”,從“天人之分”的角度批判了天有意志,肯定“治亂非天也”,同時又提出“天職”“天功”,以說明經(jīng)驗世界的整體秩序與和諧運行。前者是一種經(jīng)驗天,后者則是指經(jīng)驗現(xiàn)象背后的原因和根據(jù),是一種本體天。荀子從本體天出發(fā),提出天君、天官、天情、天養(yǎng)、天政五種天賦,其中前四種是天賦予人的稟賦和能力,而天政是天的法則,故天政是人間政治的形上根據(jù),是禮法的價值原則。荀子的天政包括生養(yǎng)原則、差異原則以及和順或和諧原則。荀子的天論可概括為“天生人成”,“人成”是建立在“天生”的基礎之上。
關鍵詞:天生人成 荀子 天論 政治形上學
儒學是天人之學,天人關系是儒學的一個重要維度。儒家學者討論人事往往要聯(lián)系到天,認為“思知人,不可不知天”(《禮記·中庸》),從形上的角度對屬于人事的道德、政治做出思考和探討。作為先秦儒家的殿軍,荀子因為突出自然天,又主張“天人之分”,其天論備受關注也備受爭議??隙ㄕ叻Q贊其堅持了天道自然,批判宗教迷信,如胡適稱,“荀子在儒家中最為特出,正因為他能用老子一般人的‘無意志的天’來改正儒家、墨家的‘賞善罰惡’有意志的天,同時卻又能免去老子、莊子天道觀念的安命守舊種種惡果”。1上個世紀下半葉,荀子因被看作唯物主義的代表而得到肯定,如夏甄陶說,“他(注:荀子)認為天是客觀存在的物質自然界,道是自然變化的客觀規(guī)律,系統(tǒng)地論述了他自己的唯物主義自然天道觀”。2否定者則指責荀子的天純?yōu)樽匀涣x,而無形上義,無法為倫理價值奠定根基,如牟宗三在其影響深遠的《荀子大略》一文中稱,“荀子之天非宗教的,非形而上的,亦非藝術的,乃自然的,亦即科學中‘是其所是’之天也。……自荀子言,禮義法度皆由人為,返而治諸天,氣質人欲皆天也。彼所見于天者惟是此,故禮義法度無處安頓,只好歸之于人為。此其所以不見本源也。”3其實荀子論天,既要否定神學天,同時也是為禮義尋找形上的根據(jù),對后者的關注甚至要超過了前者。荀子的天也并非只是自然天,同時還是形上天,有超越維度,有價值內涵。如果說荀子通過“天人之分”否定了天有意志,批駁了巫祝禨祥,那么他又通過“天生人成”從形上的角度為儒家的禮義法度做出論證和說明。在荀子那里,同樣存在一套形上學,只不過它不同于孟子的道德形上學,不是為儒家的仁學,而是為禮學奠定理論根基,故也可稱為政治形上學。
一、先秦天命觀的發(fā)展與荀子天論面臨的問題
儒家論天源自三代尤其是周代的宗教天命觀,是對后者的繼承和發(fā)展。三代宗教天命觀的核心是一種天帝授命說,認為作為最高主宰的帝或者天有意志、有目的,不僅令風、令雨,降饉、降禍,主宰天時,掌管人間禍福,還授予天命,是王權統(tǒng)治的合法性來源,具有很強的政治功能。在殷人的觀念中,天與其人間的統(tǒng)治者天子之間具有一種神秘的感應能力,天子行為得當,天就降下好的征兆(“休征”),天子行為失當,天則降下不好的征兆(“咎征”)。例如,君王明智,天氣就會溫暖適宜(“曰哲,曰燠若”),君王圣明,和風就會定時而至(“曰圣,時風若”)。相反,如果君王行為狂肆,淫雨就會連續(xù)不斷(“曰狂,恒雨若”),君王昏庸無知,風塵就會不斷飛揚(“曰蒙,恒風若”)(《尚書·洪范》)。天不僅降下休征、咎征,還授予天子人間的統(tǒng)治權,是其統(tǒng)治合法性的依據(jù),殷王紂就堅信“我生不有命于天”(《西伯戡黎》)。甚至個人的夭壽禍福,也是由天所決定。不過殷人雖然具有了系統(tǒng)的天命觀,但還處在自然宗教的階段,其信奉的神靈不具有倫理內涵,雖然“全能”,但非“全善”,人們與神靈溝通的方式主要是祈禱、獻祭。與殷人的自然宗教不同,周人已發(fā)展到倫理宗教的階段,與之相應,周人的天命觀有三個重要變化:一是塑造了超越各民族之上,具有倫理內涵、代表人間正義、關心民眾疾苦的至上神——天。二是強化了“天命靡常”“天不可信”的觀念,認為天命是轉移變化的。三是突出了敬德、保民的思想,以此為獲得天命的條件。在周人眼里,天不只是具有主宰權能的人格神,同時也是道德性的至上神。天不僅降生眾民,還規(guī)定了人間的倫理法則。“天生烝民,有物有則。民之秉彝,好是懿德。”(《詩經(jīng)·烝民》)天公正無私,只輔佐真正的有德者,“皇天無親,惟德是輔”(《左傳·僖公五年》引《周書》),天曾眷顧、降命于夏人、殷人,但因其“惟不敬厥德,乃早墜厥命”(《尚書·召誥》),故天轉而又降命于周。天不僅降下天命,授予人間的統(tǒng)治權,還左右人的命運,影響人的吉兇禍福,可以“命哲,命吉兇,命歷年”(《召誥》)。與此相關,周人不再一味地迷信于天,而是提出“天不可信”“天命靡常”的觀念。“天不可信”并不是懷疑、否定天的權威,而是強調天不可能長久地眷顧一族一姓。那么,怎樣才能保住天命呢?那就要敬德、保民了。故周人反復強調,“天佑下民”“天矜下民”(《泰誓》),“天亦哀于四方民”(《召誥》),呼吁對于黎民百姓要“若保赤子”(《康誥》),德和民被大大突顯和強調。概括起來,周人的天命觀包括以下幾點:
(一)天有意志、有目的,能夠賞善罰惡,是人間倫理價值的來源。
(二)天以德授命,賜予人間的統(tǒng)治權,也影響人之吉兇夭壽。
(三)天命可以轉移,轉移的根據(jù)是有德無德,獲得天命的關鍵是敬德保民。
可見,周人天命觀的核心是以德配天,其中天是德的形上根據(jù),由于“天矜下民”“哀于四方民”,甚至“民之所欲,天必從之”(《左傳》、《國語》引《尚書·泰誓》),故德的基本精神是保民、惠民,只有符合民眾的利益方可稱為德,在形式上德則是指先王的行為典范,尤其是惠民之舉。由于先王得到天的授命,受到天的認可,故其行為可稱為德,德表現(xiàn)為先王之法或習慣法。4周人強調只有敬德保民才能獲得天的佑助,以天命的形式肯定、突顯了德,在宗教神學的形式下對道德、政治做出理性的認識和思考,發(fā)展出一套以天命為核心的神學形上學。整個西周的統(tǒng)治就是建立這種天命觀的基礎之上,以德配天成為周人政治合法性的根據(jù)。
東周以降,禮崩樂壞,周人的天命觀受到挑戰(zhàn),重建精神信仰,探求治國之道成為新的時代課題。諸子各家紛紛而起,“陰陽、儒、墨、名、法、道德,此務為治者也”(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),而要探求治國之道,就要反思周人的天命觀,重新說明道德、政治的根據(jù)和原則。由于周人的天命觀是建立在宗教神學的基礎之上,以對待周人天命的態(tài)度為標準,諸子各家可分為繼承派、折中派和否定派,其中繼承派包括墨家和陰陽家,折中派包括儒家的孔孟,否定派則包括道家以及儒家的荀子。
作為墨家的創(chuàng)立者,墨子雖然“背周道而用夏政”(《淮南子·要略訓》),但作為其思想核心的“天志”則主要來自周人的天命觀,是對后者的繼承和發(fā)展。墨子的天有意志、有目的,是人格神、最高的主宰,能夠賞善罰惡,不僅“全能”,而且“全善”,具有倫理品格。“今夫天,兼天下而愛之,交遂萬物以利之。”(《墨子·天志中》)“天之愛百姓厚矣,天之愛百姓遍矣。”(《天志下》)天對百姓的愛,不僅體現(xiàn)在養(yǎng)育上,更重要的還在于它規(guī)定了人間法則,使人們過上有序的社會生活。“天亦何欲何惡?天欲義而惡不義。……然則何以知天之欲義而惡不義?曰:天下有義則生,無義則死。有義則富,無義則貧。有義則治,無義則亂。然則天欲其生而惡其死,欲其富而惡其貧,欲其治而惡其亂。此我所以知天欲義而惡不義也。”(《天志上》)用三段論表示:
大前提:天欲其(注:指百姓)生而惡其死,欲其富而惡其貧,欲其治而惡其亂。
小前提:天下有義則生,無義則死。有義則富,無義則貧。有義則治,無義則亂。
結論:知天欲義而惡不義也。
天愛護百姓,欲其生存、富裕、治理,而不欲其死亡、貧困、混亂,只有義才能保障社會秩序,才能避免混亂而走向治理,擺脫貧困而達到富裕,避免死亡而獲得生存,故天對百姓的愛主要體現(xiàn)在義,并欲百姓遵從義。從這一點看,義來自于天,是天的規(guī)定,是天意的體現(xiàn)。既然天“兼天下而愛之,交遂萬物以利之”,那么自然也欲使人們互愛、互利了。“順天意者,兼相愛,交相利。”(《天志上》)故“兼相愛,交相利”(《兼愛中》)即是天意,也是最大的義。學者注意到,墨子也談仁和仁義。不過墨子的仁義偏重于義,是以義說仁,而義又來自于天,具有外在性、客觀性、普遍性的特點。從這一點看,墨子的思想亦可說是“貴義”,其學說“為一客觀之義教,非自覺其亦依于主觀仁義之心之義教,而不同儒者之旨矣”。5孔孟講仁義,源于仁心的自覺自反,將此仁心推及他人,“親親而仁民,仁民而愛物”(《孟子·盡心上》),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”(《梁惠王上》),其動力在于仁心本身,是道德的而非宗教的,是內在超越而非外在超越。墨子言義則不同,其義來自于天,是天頒布的客觀、普遍、必然之律則,故行善必以天之賞善罰惡為條件,帶有鮮明的現(xiàn)實功利的考慮。“天子為善,天能賞之;天子為暴,天能罰之。”(《墨子·天志中》)“愛人利人者,天必福之;惡人賊人者,天必禍之。”(《法儀》)故是宗教的而非道德的,是外在超越而非內在超越。墨子的道德、政治思想可以說是以義為中心,其尚同、尚賢、節(jié)用、非攻等主張均圍繞義展開,但其所謂義又以天志為形上的根據(jù)和保證。“墨子思想作為一種道德學說是一個完整的體系,在這個體系中必須有一個形上的保證,只有這樣,其思想才能具有終極性的動力,其理論才能變?yōu)榫唧w的行動。”“天志明鬼是墨子為其思想提供的一種形上保證。”6這樣從整體上看,天志無疑是墨子思想的核心,是支撐整個墨學思想大廈的拱心石。誠如梁啟超所言,“墨子常以天為其學說最高之標準者也,故不知天,無以學墨子”。7
鄒衍為代表的陰陽五行家(簡稱陰陽家)也是戰(zhàn)國時期有廣泛影響的學派,司馬遷在《孟子荀卿列傳》中專門插入鄒衍一段,敘述其受諸侯、大夫之禮遇,與孔子絕糧陳蔡、孟子困于齊梁形成鮮明對比,說明鄒衍及其學派在當時曾顯赫一時。在天命觀上,鄒衍對周人的神學思想雖然有所繼承,但又做了較大的改造,他將周人的天或上帝陰陽化,又將陰陽神秘化,從“陰陽消息”推論“五德終始”,從天道推論人事,為人間統(tǒng)治尋找形上的根據(jù)。由于鄒衍的著作大部分已遺失,后人討論鄒衍的思想,主要是根據(jù)司馬遷《史記·孟子荀卿列傳》中的記載:
鄒衍睹有國者益淫侈,不能尚德,若《大雅》整之于身,施及黎庶矣。乃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,《終始》《大圣》之篇十余萬言。其語閎大不經(jīng),必先驗小物,推而大之,至于無垠。先序今以上至黃帝,學者所共術,大(注:或謂為“及”之訛)并世盛衰,[稱引天地剖判以來,五德轉移,治各有宜,而符應若茲。]8因載其禨祥度制,推而遠之,至天地未生,窈冥不可考而原也。……其術皆此類也。然要其歸,必止乎仁義節(jié)儉,君臣上下六親之施,始也濫耳。”
從上文可知,鄒衍提出其學說乃是鑒于執(zhí)政者日益驕奢淫逸,不能崇尚德性,不能像《詩經(jīng)·大雅》所要求的那樣先整飭自己,進而施惠于百姓。這里《大雅》主要代表周人的天命觀,由于天命觀的瓦解,造成“不能尚德”的結果,于是鄒衍“深觀陰陽消息而作怪迂之變”,建構自己的理論體系。其中“怪迂之變”應是指“五德終始說”,而其理論基礎則是“陰陽消息”?!妒酚?middot;封禪書》亦說:“自齊威宣之時,鄒子之徒,論著終始五德之運……鄒衍以陰陽主運顯于諸侯。”這里的“主運”學者或加書名號,作“陰陽《主運》”,非是。鄒衍雖有《主運》篇,但這里的“主運”顯然是動賓結構,而非書名。所謂“陰陽主運”,即陰陽決定、影響了歷史的發(fā)展之運,也就是“五德終始之運”。9可見陰陽乃鄒衍的核心概念,其地位類似于周人的天或上帝,鄒衍被稱為陰陽家亦源于此。那么鄒衍的陰陽具體何指呢?它為何又具有影響、決定歷史發(fā)展的能力呢?我們知道,陰陽乃是古人表達自然界各種事物生長、變化的內在動力和機制的概念,如老子“萬物負陰而抱陽”(《老子·第四十二章》,《易傳》“一陰一陽之謂道”(《系辭傳上》)等,鄒衍的陰陽顯然與此不同,它主要是指日月星辰的變化而言,而懂得了日月星辰變化的人也就是陰陽家了?!稘h書·藝文志·諸子略》云:“陰陽家者流,蓋出于羲和之官。敬順昊天,歷象(注:推算觀測)日月星辰,敬授民時,此其所長也。及拘者為之,則牽于禁忌,泥于小數(shù),舍人事而任鬼神。”《藝文志》將陰陽家溯源于羲和之官,表示他們懂得天文歷法,是古代的天文學家,但陰陽家的特點主要不在于此,而在于他們拘泥于天道與人道的關系(“拘者為之”),試圖通過觀察日月星辰的變化來預測人事的吉兇禍福,發(fā)展出一套察禨祥、候星氣的占星學來。司馬談《論六家之要指》說:“嘗竊觀陰陽之術,大祥而眾忌諱,使人拘而多所畏;然其序四時之大順,不可失也。”(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)與《藝文志》不同,司馬談認為陰陽家的特點首先是推崇禨祥而多忌諱(“大祥而眾忌諱”),使人受到約束而有所畏懼,這主要屬于占星學的內容,但也肯定其治歷明時,推算四季的變化在天文學上的貢獻,這個判斷更符合陰陽家的實際。我們知道,天文學主要是通過觀測天象,“治歷明時”,以指導農(nóng)業(yè)生產(chǎn);而占星學則是論證天體運行與帝王統(tǒng)治的關系,其目的主要不是為了指導耕田勞作,而是服務于政治統(tǒng)治,是一種“政治天文學”。古代天文學雖然也包含有星占的內容,但后者所占的比重不大,觀測天象主要是服務于農(nóng)業(yè)生產(chǎn),表達的是一種農(nóng)耕社會的宇宙觀。但是大約從春秋末戰(zhàn)國初開始,中國天文學發(fā)生了一個根本的轉變,出現(xiàn)了天文學向星占學的轉折10,占星家把日月、五星的運行狀況,看作是國家興亡的征兆,試圖從天象為人間帝王統(tǒng)治尋找合法性根據(jù),從形上的角度探尋政權更替的規(guī)律以及治理之道。由于古人相信天人感應和天人合一,于是把各種奇異天象看作是天對人間禍福吉兇發(fā)出的吉兆和警告。“占星術的基本內容是,憑著那時看來是反?;蜃儺惖奶煜螅A言帝王或整個國家的休咎以及地面上災禍的出現(xiàn),從而盡了提出警告的責任,使之預先有所警戒或準備。”11到了戰(zhàn)國后期,以鄒衍為代表的陰陽五行家對這股思潮做出總結,形成系統(tǒng)的理論學說。誠如侯外廬先生所說:“降及戰(zhàn)國末葉的古代危機時代,各國之間察禨祥、候星氣的風氣幾乎湮沒學術,各種迷信禁忌將代替自由研究,從鄒衍為首的陰陽五行家遂逐漸占到統(tǒng)制地位。”12由于天道、人道具有一種神秘的感應,人(尤其是帝王)的行為會影響到星象的變化,而星象的異常變化又會影響到人間的政治活動和王朝的更替。明乎此則不難理解鄒衍的“深觀陰陽消息”乃是指侯星氣而言13,即觀察星象、云氣的變化以預測吉兇,只不過鄒衍將以往占星、望氣的學說系統(tǒng)化、理論化,提出了被司馬遷譏為“怪迂之變”的五德終始說,其著書十余萬言,很大一部分應該就是討論這一主題。
從現(xiàn)存材料可知,鄒衍的五德終始說是一種循環(huán)的命定論,認為冥冥中有一種定數(shù)和規(guī)律,表現(xiàn)為五行或五德的相勝、相克,五德始土而終水,其序列是土—木—金—火—水,后一德勝前一德,呈現(xiàn)出周期性的循環(huán)更迭。由于古代每一王朝都有自己對應的德,該德決定著此王朝的“運”(命運)以及相應的治理方式,故“五德終始”亦代表王朝的循環(huán)更迭。具體講,虞舜是土德、夏是木德、殷商是金德、周是火德,五德始終處于轉移之中。由于王朝更替的根源在于天道(日月五星之變),故德運轉變之時,上天往往會降下祥瑞。“凡帝王者之將興也,天必先見祥乎下民。”(《呂氏春秋·應同篇》)五德終始不僅說明王朝的更替,同時還強調每一王朝都有相應的德,有相應的治理方法(“治各有宜”),反對守一不變,其基本精神則是“仁義節(jié)儉,君臣上下”,這一思想又是由天道推演而來,是建立在五行的道德化上,是一種政治形上學。鄒衍從天道推演王朝的更替以及治理之道,在形式上是對周人天命觀的繼承和延續(xù),但其所謂天不再是最高的主宰、人格神,而是指“陰陽消息”“五星日月之會”,認為后者對王朝的更替以及人的政治活動具有決定性影響,這樣便陷入了神秘主義,其通過天人感應建立起的政治形上學,主要是一種主觀的臆想,而缺乏事實的根據(jù)。周人有“天命靡常”的觀念,認為天命會根據(jù)德的表現(xiàn)在王朝間轉移,在神學的形式下一定程度上透露出理性的自覺。鄒衍則將天命的轉移套入五行的模式中,認為天命根據(jù)五行相勝的次序循環(huán)流轉,這樣不僅無助于對歷史的理解,反而陷入了神秘的循環(huán)論。誠如司馬遷所說,“始也濫(注:失)耳”。14其立論一開始就是錯誤的。由于鄒衍吸收了當時天文學的成果,又善于“談天”,為自己披上了“科學”的外衣,故其學說竟然聳動一時,產(chǎn)生廣泛影響。
作為儒家的創(chuàng)立者,孔子主張“祖述堯舜,憲章文武”(《禮記·中庸》),又自稱“郁郁乎文哉,我從周”(《論語·八佾》),故其對周文化有較多繼承。在天命觀上,孔子一方面繼承了周人的神學主宰天,同時將其進一步道德化,并與個人聯(lián)系在一起。另一方面則不再強調天賞善罰惡的作用,而是訴諸于一種命運天,故屬于天命觀上的折中派,子思、孟子基本也屬于這一立場??鬃拥奶炀哂蓄愃浦苋酥髟滋斓暮x是不爭的事實,如稱“獲罪于天,無所禱也”(同上),認為“君子有三畏”,其中第一畏就是“畏天命”(《季氏》)。“顏淵死,子曰:‘噫!天喪予!天喪予!’”(《先進》)“吾誰欺,欺天乎?”(《子罕》)“予所否者,天厭之!天厭之!”(《雍也》)如學者所說,“孔子的天十分接近周公的天,盡管人格化程度有所降低,但相當程度上仍然是一個具有意志的人格神”。15不過孔子對周人的神學天有繼承的一面,也有發(fā)展、改造的一面。其一是提出“天生德于予”(《述而》),同時又主張“下學而上達”(《憲問》),打破了自“重黎絕地天通”以來少數(shù)貴族對天的壟斷,使天與個人發(fā)生聯(lián)系,成為個人的信仰對象和精神力量。16其二是提出命運天的觀念,從人的內在自覺而不是外在賞罰確立人行善避惡的道德信念。本來在周人的觀念中,天有意志、有目的,能夠賞善罰惡,行善者得賞,行惡者遭罰,但在現(xiàn)實中人們逐漸發(fā)現(xiàn)情況似乎并非總是如此,天的公正性受到質疑。“全善”的天何以不能做到“全能”?為何“善者不得賞,惡者不得罰”?成為困惑人們的問題??鬃与m然自覺承擔天命,但在現(xiàn)實中也意識到,事業(yè)的興廢,包括生死、禍福等,都不是個人所能控制、掌握的,而是由某種不可抗拒的外部力量,或是偶然機遇等左右。這種力量或機遇,孔子也稱為命,是為運命。“子曰:道之將行也與?命也;道之將廢也與?命也;公伯寮其如命何!”(《憲問》)故孔子一方面雖然承認天是有意志、有目的,另一方面不再堅持天一定會賞善罰惡,一定能保證德福一致,影響道之行廢以及人之禍福的似乎是另一種運命,所以最好的態(tài)度便是盡人事以待天命(運命)。這樣孔子與周人的天命觀又有較大的不同,對后者是一種折中的態(tài)度。
孔子講“天生德于予”,這里的“德”似主要是指責任和使命而言,而不是性。他又講“下學而上達”,牟宗三釋為“踐仁知天”17,只注意到仁而忽略了禮,并不全面。從孔子的思想來看,其所謂“學”應包括仁和禮,稱為“踐仁尊禮而知天”更為合適。在孔子那里,仁是內在的,禮是外在的,故是內外并重的??鬃又螅铀紕t提出“天命之謂性”(《中庸·第一章》),將天落實為性,重視的是內而不是外。不過子思的天仍具有外在的特點,“天地之道,可一言而盡也,其為物不貳,則其生物不測。天地之道,博也、厚也、高也、明也、悠也、久也。……《詩》云:‘維天之命,於穆不已。’蓋曰天之所以為天也。”(《第二十六章》)天生生不已,專注不二,具有“誠”的道德品質,所謂“誠者,天之道也”(《第二十章》)。與之相應,“誠之者,人之道也”(同上),人可以通過“盡其性”“盡人之性”“盡物之性”,達到“贊天地化育”“與天地參”的精神境界,所建構的是一種道德形上學。之后孟子提出“仁義禮智,非由外鑠我也,我固有之也”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,認為仁義禮智乃“天之所與我者”,是上天的賦予,延續(xù)的仍是這一思路。不過天所賦予的仁義禮智只是一種起始、潛存的狀態(tài),是一種端,所謂“惻隱之心,仁之端也。羞惡之心,義之端也。辭讓之心,禮之端也。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”(《公孫丑上》)。將此“四端”“擴而充之”并上達天道,還需經(jīng)過“盡心”“知性”的實踐過程。故孟子說:“盡其心者,知其性也。知其性,則知天矣。存其心,養(yǎng)其性,所以事天也。”(《盡心上》)擴充心就可以知道性,知道性有善端,而知道了性也就理解了天。了解天讓我完善德性,做一個高尚的人。故我保存善心,培養(yǎng)善性,就是在侍奉天。不是通過祭祀,而是盡心、知性,也就是完善德性來侍奉天。而侍奉天的目的不是為了祈福避禍,而是盡人的道德職責。其所確立的是人的道德自覺和自主,所建構的是道德形上學。
在孔子那里,天一方面以外在于人的姿態(tài)為人垂則、立范,要求人們敬天、法天、畏天。“咨!爾舜!天之歷數(shù)在爾躬,允執(zhí)其中!四海困窮,天祿永終。”(《堯曰》)“巍巍乎唯天為大,唯堯則之。”(《泰伯》)天代表了人間的公正,是君王效法的對象,也是人間禮法的根據(jù)和原則,此天是外在超越的。另一方面天又與內在的德發(fā)生聯(lián)系,由于孔子提出內在性的仁,以仁遙契天道,仁成為溝通天人的超越性概念,天又有內在超越的一面。故在孔子那里,天人關系存在內、外兩種維度,既講內在超越,也講外在超越。天既可以落實為人內在的德,成為人道德實踐的根源和動力,也可以向人垂則、立范,成為人效法的對象,是人間禮法秩序的形上根據(jù)。但是孔子之后,子思、孟子主要走的是內在超越的道路,所建構的是道德形上學,對于法天、則天的外在超越關注不夠,沒有從天道推論人間政治秩序,沒有建構起政治形上學。同時由于將天道德化,又通過內在的精神體驗以溝通天人,這樣便難免會滑向神秘主義。如子思說:“國家將興,必有禎祥,國家將亡,必有妖孽,見乎蓍龜,動乎四體。禍福將至,善必先知之,不善必先知之,故至誠如神。”(《中庸·第二十四章》)孟子說:“五百年必有王者興。”(《公孫丑下》)這里都可以看到鄒衍式天人感應的影子,難怪有學者認為鄒衍是受到子思、孟子的影響,“鄒衍的五德終始說和思孟學派的思想,確是一脈相承的”。18這實際是將天內在化、精神化的必然結果。
荀子雖同為儒家,但對待周人的天命觀的態(tài)度則與孔孟有所不同,他否定了天有意志、有目的,將天命轉化為天道,從天道推論人間秩序,為政治奠定形上基礎。從這一點看,荀子也可以說是孔子外在超越思想的繼承者,荀子的天亦具有外在超越的特點。但荀子的天雖有價值內涵,但更強調天的自然義,與孔子突出主宰天、道德天有所不同,這種不同又與荀子受到道家思想的影響有關,荀子與道家都屬于周人天命觀的否定派。作為道家的創(chuàng)始者,老子在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突破便是否定了宗教神學天,提出作為宇宙根源和法則的道。道自本自根,“先天地生”,比天地更根本(“可以為天地母”[《老子·第二十五章》]),比上帝也更久遠(“象帝之先”[《第四章》])。道雖然生育、養(yǎng)育萬物,但卻無意志、無目的,“天地不仁,以萬物為芻狗”(《第五章》),這便從根本上顛覆了殷周以來的神學天命觀,確立起一種自然的天道觀。由于傳統(tǒng)上天命是人類價值的根源,老子在否定了天有意志后,便面臨著如何通過道來重新確立精神信仰和倫理規(guī)范的問題。在老子看來,道不僅生育萬物,是宇宙的總根源,同時也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,是萬物效法的對象。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(《第二十五章》)以上四句雖然句式相同,但具體表達卻有所不同。其中前三句是說,人效法地,地效法天,天效法道,但最后一句卻不是說道效法自然,而是說道的法則就是自然。道在老子那里,已是最高的概念,若說道之上還有需要效法的自然,顯然不符合老子的本意,故“道法自然”只能理解為道的法則是自然。從字源上看,自然是指自己如此。但從老子的實際使用來看,自然則包括了任其如此與自己如此兩層含義,前者是指順其自然,主要是針對道、圣人而言,后者是指自然而然,是針對萬物、百姓而言,道、圣人的任其如此,成就了萬物、百姓的自己如此,二者構成自然的完整內涵。以往學者將自然僅僅理解為自己如此,并不全面。由于老子的自然是一個規(guī)范性概念,具有價值內涵,而不是指大自然。老子提出“道法自然”,在否定了天有意志的同時,又為人類社會確立起價值原則和倫理規(guī)范。在老子那里,道代表了天地的最高法則,類似于自然法。“天之道,其猶張弓歟?高者抑之,下者舉之;有余者損之,不足者補之。天之道,損有余而補不足。人之道則不然,損不足以奉有余。孰能有余以奉天下,唯有道者。”(《第七十七章》)“天之道”“損有余而補不足”,體現(xiàn)了公平、公正,“人之道”則相反,“損不足以奉有余”,違背了道也就是自然法,因而是不合理的。故真正理解道的人(“有道者”)當用天道批判人道,使人道符合天道,道恰恰成為人們批判、改造社會的根據(jù)和動力。不過老子雖然提出“道法自然”,主張圣人應任其如此,使得百姓得以自己如此,但在陰陽、柔剛、靜動、退進、屈伸等相對面的選擇中,往往偏重后一面,表現(xiàn)出貴柔、守慈的特點。若從整全道的觀點來看,仍是一偏之論,“老子有見于詘(屈),無見于信(伸)”(《荀子·天論》),其所謂自然恰恰是不自然。與之相應,老子向往的必然是“不尚賢,使民不爭”(《老子·第三章》)的無為而治,而要維持“小國寡民”的理想社會,就要“絕圣棄智(竹簡本為:絕智棄辯)”“少思寡欲”(《第十九章》),“常使民無知無欲”(《第三章》),其對人類追求物質生活的滿足以及由此產(chǎn)生的文明成果更多是一種批判和審視的態(tài)度。老子提出道,也不是要對西周以來的禮樂秩序做出論證和說明,而是認為后者恰恰是文明的異化,是對道的背離。“失道而后德,失德而后仁,失仁而后義,失義而后禮。夫禮者,忠信之薄,而亂之首。”(《第三十八章》)故荀子、道家雖然都屬于周人天命觀的否定派,但對待禮樂文化的態(tài)度則存在較大差異,老子從“道法自然”出發(fā),對禮義持否定、批判態(tài)度,荀子借鑒道家的天道自然,則是要對禮義做出重新論證和說明。
綜上所論,隨著周人的天命觀受到質疑和挑戰(zhàn),諸子各家發(fā)展出新的理論體系,其中墨家、陰陽家對周人的天命觀更多是一種繼承的態(tài)度,墨子肯定天有意志,能夠賞善罰惡,“天欲義而惡不義”,欲人“兼相愛,交相利”,以天志的形式確立人間正義。墨子的思想雖突出、強調義,但義的形上根據(jù)則是天志。墨子的整個思想體系,是建立在天志基礎之上。鄒衍則通過“深觀陰陽消息”也就是觀察日月、五星的運行變化,發(fā)展出五德終始說,從天道推演人道,認為天上五行(五星)的變化決定了人間王朝的更替,每一王朝的興起都有相對應的德,決定著該王朝的運數(shù)和治理方式。雖然類型有所不同,墨子、鄒衍的思想都是建立在天人感應的基礎之上,其所建構的是神學形上學,也是荀子所要著力否定和批判的對象??鬃与m然保留了神學主宰天,但不再強調其賞善罰惡的作用,而是以天為終極的信仰對象和精神動力。在天人關系上,孔子既講外在超越,天以外在的姿態(tài)向人垂則、立范,成為人們效法的對象,也講內在超越,將天落實為內在的德,以仁遙契天道,天成為道德實踐所達致的境界和目標??鬃又?,子思、孟子主要發(fā)展了孔子內在超越的思想,既肯定“天命之謂性”,又認為“盡其心”“知其性”,便可以“知天矣”,打通“性與天道”,為儒家仁學奠定形上根據(jù),建構起道德形上學,但對于外在超越則有所忽略,沒有從形上的角度對禮義做出說明,沒有建構起政治形上學。故借鑒道家的自然天道觀,對墨家、陰陽家的神學感應論做出否定和批判,從孔子內在超越與外在超越并重的形上智慧出發(fā),對禮義做出論證和說明,便成為荀子天論的重要內容。
二、《荀子·天論》新釋
《荀子》三十二篇中有《天論》一篇,說明荀子對天人關系的重視。但荀子論天不限于《天論》,而是貫穿于其他各篇之中。就《天論》而言,其內容主要有二:一是否定天有意志,批駁巫祝禨祥,肯定“治亂非天也”(《荀子·天論》),這里的天主要是經(jīng)驗性的自然天。二是由天論及人,對人做了分析和說明,以探討人的行為與治亂的關系,這里的天則是超越性的本體天。而在論及人的行為時,荀子又提到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生產(chǎn)活動,與處理人與人關系的政治活動,認為二者才是影響治亂的原因所在。但荀子主張治亂由人不由天,并不完全切斷天與人的關系,相反,荀子反復強調的是,生產(chǎn)活動需遵循自然規(guī)律,政治實踐需遵守道德法則,也就是禮。自然規(guī)律屬于天自不用說,對于道德法則或者禮,荀子也試圖從天的角度做出論證,將其看作天論的一個重要內容。這樣就容易理解,《天論》中為何會有大量關于禮的論述。有學者注意到,“《天論》篇與其說是荀子一篇論述‘自然觀’的文本,不如說是一篇有關‘政治學’或‘政治哲學’的文本”。19但這不意味著荀子將天論與政治論打為兩截,相反他是從天論的角度為禮尋找根據(jù),建構起政治形上學。從這一點看,《天論》雖然提出“天人之分”,但也包含有天人合一的思想,而且后者比前者似乎更為根本,荀子的天人觀可以概括為天生人成?!短煺摗返谝蛔匀欢卧疲?br />
天行有常,不為堯存,不為桀亡。應之以治則吉,應之以亂則兇。強本而節(jié)用,則天不能貧,養(yǎng)備而動時,則天不能??;修道而不貳,則天不能禍。……本荒而用侈,則天不能使之富;養(yǎng)略而動罕,則天不能使之全;倍道而妄行,則天不能使之吉。……受時與治世同,而殃禍與治世異,不可以怨天,其道然也。20故明于天人之分,則可謂至人矣。
“常”,常規(guī)、常法,猶今之規(guī)律。天的運行有其自身的規(guī)律,不會因為人而改變。這里的天顯然是經(jīng)驗性的自然天,天雖然有運行之規(guī)律,但無意志,無目的,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鄒衍、墨子的天人感應說,而肯定治亂由人而非天。這一主題在文中反復出現(xiàn),成為《天論》一個重要內容。下文又說,“治亂天邪?曰:日月、星辰、《瑞歷》,是禹、桀之所同也,禹以治,桀以亂,治亂非天也。”日月、星辰的運行以及歷書上所記載的星象變化都有其自身的規(guī)律,與人世的治亂無關。鄒衍從星辰的變化推論人間的治亂及王朝的更替,是建立在錯誤聯(lián)想之上,是一種虛幻的天人合一說,是根本不能成立的。與之相對,荀子提出了“天人之分”。需要說明的是,這里的“分”是職分之意,而不是指分開。“天人之分”是說,天有天之管轄范圍,人有人的能力所及,天人各有其職分。從“天人之分”的角度看,自然界的某些現(xiàn)象,雖然離奇怪異,也只是天的運動表現(xiàn),是天之“分”,而非人之“分”,與人之治亂無關。“星隊(注:通‘墜’)、木鳴,國人皆恐。曰:是何也?曰:無何也,是天地之變,陰陽之化,物之罕至者也,怪之可也,而畏之非也。”(《天論》)天不會直接影響到人之治亂,治亂是人的活動所致,故說“應之以治則吉,應之以亂則兇”。“之”指前文的“常”,也就是天運行的規(guī)律,具體指四季變換、地利之宜等。用正確的方式去順應天時、地利就會吉利,用錯誤的方式去違背天時、地利就會兇險。所以荀子雖然主張“天人之分”,但并不是要將天人分開,相反,他恰恰認為治亂與是否遵從天的規(guī)律有關。 “天人之分”只是強調天的作用、影響有其限度、范圍,不會影響到人的治亂,治亂是由人造成的,是人自己活動的結果,但并不否定人應當遵從天的法則、規(guī)律。《天論》下文又說:“天不為人之惡寒也輟冬,地不為人之惡遼遠也輟廣,君子不為小人之匈匈也輟行。天有常道矣,地有常數(shù)矣,君子有常體(注:準則)矣。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計其功。”“天有常道”“地有常數(shù)”皆表示天、地有其自身的規(guī)律,不會為人而改變,故君子亦有當遵從的法則,這些法則當然與常道、常數(shù)有關,是對后者認識、了解的結果。君子能認識到天地的常道、常數(shù),故能行其常,而小人往往從主觀愿望出發(fā),不顧及甚至違背了天地的規(guī)律。為了說明“應之以治則吉”,人應遵從天地的法則、規(guī)律,荀子列舉了“強本而節(jié)用”“養(yǎng)備而動時”與“修道而不貳”。“強本”,加強生產(chǎn)。楊倞注:“本,謂農(nóng)桑。”21“養(yǎng)備”,給養(yǎng)充備。二者屬于生產(chǎn)活動,需要順應天時、地利,不僅不與天分開,反而需要遵從天的規(guī)律。但是“修道不貳”,修養(yǎng)道德,專注不二,則屬于道德實踐,與上文的天沒有必然聯(lián)系。人為何要修道?為何要有道德?顯然無法由無意志、無目的的經(jīng)驗天來說明,而只能歸之于超越的本體天,這是《天論》第三自然段所要討論的內容,本段的重點主要是“天人之分”,認為天有自身運行的法則,不會影響到人世的治亂。至于天為何具有法則、規(guī)律?宇宙為何呈現(xiàn)出和諧的秩序?荀子認為其原因在于天本身,是天自身造成的,而不能說明天有意志,或者是神的有意安排,于是《天論》第二自然段又提出了不同于上文的本體天,其作用稱為“天職”,其功能稱為“神”。
不為而成,不求而得,夫是之謂天職。……列星隨旋,日月遞照,四時代御,陰陽大化,風雨博施,萬物各得其和以生,各得其養(yǎng)以成。不見其事而見其功,夫是之謂神。皆知其所以成,莫知其無形,夫是之謂天。唯圣人為不求知天。
楊倞注:“不為而成,不求而得,四時行焉,百物生焉,天之職任如此,豈愛憎于堯、桀之間乎!”22可見,“天職”不同于“天行有常”的天,后者是一種經(jīng)驗天,指天的經(jīng)驗現(xiàn)象及其運動變化,具體講,指“四時行焉,百物生焉”。而“天職”則是指經(jīng)驗現(xiàn)象背后的原因和根據(jù),是一種本體天。經(jīng)驗世界為何能四時行,百物生?荀子認為這是天無心而為的結果,天雖然無心而為,卻保證了經(jīng)驗世界的整體秩序與和諧。這種天顯然不是經(jīng)驗天,而是超越性的本體天,是經(jīng)驗世界和諧、有序的根據(jù)和保障。為了說明這一本體天,荀子專門描繪了一幅和諧的宇宙圖景:恒星伴隨旋轉,日月交替照耀,四時交替運轉,陰陽不斷生化,風雨博施萬物。在這一過程中,萬物得列星、日月、四時、陰陽、風雨之和以生,得列星日月、四時、陰陽、風雨之養(yǎng)以成。“萬物各得其和以生”的“其”,指上述“列星隨旋,日月遞照……”等。那么宇宙何以呈現(xiàn)出和諧的秩序呢?這一切是如何發(fā)生的呢?荀子認為這是天的神妙功用,他稱為“神”。“不見其事而見其功”,是說不見其所從事但可見其功效,此句是言天功,“其”與上文“萬物各得其和以生”的“其”略有不同,后者是指“列星隨旋,日月遞照”等自然現(xiàn)象,而前者則是指自然現(xiàn)象得以產(chǎn)生的原因和根據(jù),用荀子的話說就是“神”。楊倞注此句曰:“斯所以為神,若有真宰然也。”23這里所謂“真宰”顯然不是指自然界生成變化的現(xiàn)象,而是生成變化的根據(jù)和原因,只不過它并非外在地發(fā)揮作用,而是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成變化之中,故說“若有”。“皆知其所以成,莫知其無形”,以,通“已”。“其”與上一句“不見其事而見其功”的“其”相同,用荀子的話說就是“天”。此兩句是說,我們都可以觀察到天所生成者,但不知道天本身是無形的。這里的“天”顯然不是經(jīng)驗天,而是本體天。作為經(jīng)驗現(xiàn)象的“列星隨旋,日月遞照”之天,是有形、有狀,可以觀察、認識的,而本體天則是無形的,雖然無形,卻是有形的自然天得以生成且和諧、有序的根據(jù)和原因。這種天顯然已超出我們的認識能力,不是我們認識的對象,故“雖深,其人不加慮焉;雖大,不加能焉;雖精,不加察焉,夫是之謂不與天爭職”(同上)。“不與天爭職”的“天”當然是超越的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的自然天。對于自然天,荀子不僅認為是可以認識的,而且要用正確的方式應對之。對于本體天,荀子則認為是無法認識的,故主張“唯圣人為不求知天”。明乎此,則《天論》中下面這段最為著名也最有爭議的文字,便容易理解了:
大天而思之,孰與物畜而制之?從天而頌之,孰與制天命而用之?望時而待之,孰與應時而使之?因物而多之,孰與騁能而化之?思物而物之,孰與理物而勿失之也?愿于物之所以生,孰與有物之所以成?故錯人而思天,則失萬物之情。24
這段文字曾被視為“人定勝天”的光輝思想而大加贊揚,如今又有學者則擔心其表現(xiàn)了人的自負與僭越而試圖做出重新詮釋。其實只要理解荀子的天可分為本體天與經(jīng)驗天,這段文字主要是對經(jīng)驗天而言,以上的分歧便容易化解了。尊崇天而思慕之,不如積蓄物而裁割之。這里的天顯然是指經(jīng)驗天,而不是本體天,天不是崇拜的偶像,而是可以裁制、利用的對象。這種天有自身的規(guī)律,荀子稱為“天命”。聽從天而頌揚之,不如掌握了自然規(guī)律而利用之。“制天命”主要是針對自然規(guī)律而言,“制”可訓為從?!痘茨献?middot;泛論訓》:“萬物制焉。”高誘注:“制,猶從也。”荀子強調的是服從自然規(guī)律,開發(fā)、利用自然,而不是盲目地征服或控制自然。這種思想無論從哪個角度看,都是合理的。在天人關系中,人與自然天的關系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,生產(chǎn)的發(fā)展,財富的創(chuàng)造,文明的進步,一定程度上都建立在對自然的了解和認識上。荀子將人與自然天的關系凸顯出來,強調要“制天命而用之”,要求人們發(fā)揮主觀能力,積極地改造和利用自然,關注到孔孟等儒者所忽略的問題,對儒學的發(fā)展無疑是一個重要貢獻。而且只有肯定天有自身的規(guī)律,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,才能徹底否定神學天命觀,批駁倒巫祝禨祥,進而要求人們去積極發(fā)現(xiàn)、順應自然規(guī)律,而不是陷入主觀的愿望和幻想中。上引文字反復強調的實際正是這些內容:盼望時令等待天的恩賜,不如順應季節(jié)的變化使它為我服務;依賴萬物希望財富不斷增多,不如施展才能加以創(chuàng)造;思慕萬物希望為我所用,不如管理好萬物不失去它們。希望了解萬物如何產(chǎn)生,不如掌握萬物成長的規(guī)律。“物之所以生”,指萬物產(chǎn)生的原因,荀子認為只要知道其是來自天職即可,而不必探求具體過程。“物之所以成”指萬物生長、發(fā)展的規(guī)律,荀子認為這個是應該認識、掌握的。故人的職分主要是發(fā)展生產(chǎn),利用萬物為我所用,天的職分是“天行有常,不為堯存,不為桀亡”,雖有自身的規(guī)律,但不會直接影響人世的治亂。如果放棄了人的職分而仰慕、祈求天,那就混淆了天人的職分,“錯(注:通‘措’,擱置)人而思天”。在否定了天有意志,認為治亂由人不由天之后,荀子接著考察、分析人。值得注意的是,荀子討論人依然是從天出發(fā)的,當然這里的“天”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《天論》第三自然段云:
天職既立,天功既成,形具而神生,好惡、喜怒、哀樂臧焉,夫是之謂天情;耳目鼻口形,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,夫是之謂天官;心居中虛以治五官,夫是之謂天君。財非其類,以養(yǎng)其類,夫是之謂天養(yǎng);順其類者謂之福,逆其類者謂之禍,夫是之謂天政。
如果說《天論》第一、二自然段主要是從“天人之分”的角度批判了天有意志,肯定“治亂非天也”的話,那么第三自然段則從“天人合一”的角度討論了人之為人,故也可以看作荀子的人論或天人論。在荀子看來,天不僅生成宇宙萬物,賦予其秩序,同時也生育了“最為天下貴”(《王制》)的人。人作為形體與精神的統(tǒng)一體,其形體一面有天官,也就是五官,由天官產(chǎn)生天情,也就是好惡、喜怒、哀樂之情。其精神一面則有天君,也就是心,從“心居中虛以治五官”一句來看,天君對天官,心對情具有決定、支配的作用。聯(lián)系到“心者,形之君也,而神明之主也,出令而無所受令”(《解蔽》)等論述,這應是荀子的一貫主張。所以天不僅賦予人天君與天官,而且使天君可以控制、支配天官,這是人之特殊之處,是人之為人之所在。“財非其類,以養(yǎng)其類”的“財”,楊倞釋為“裁”,指裁制、利用。 “非其類”指人類之外的萬物,“其類”指人類。人能裁制、利用人類之外的萬物以養(yǎng)育人類,這就是天養(yǎng),是天賦予人的養(yǎng)育功能。而萬物能被人裁制、利用,也是天的作用和功能?!陡粐罚?ldquo;萬物同宇而異體,無宜而有用為人,數(shù)也。”萬物同在宇宙中而形體各異,雖然其本身無所謂適宜,但卻可以被人所用,這是必然之理。說的即是這個意思。“順其類者謂之福,逆其類者謂之禍”,這里的“其類”仍指人類。和順于人類即是福,悖逆于人類即是禍。25如果說天養(yǎng)是天賦予人的養(yǎng)育功能的話,那么天政就是天所規(guī)定的政,這里的“天”當然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天養(yǎng)主要說明“強本”“養(yǎng)備”何以可能,天政則強調“修道”何以必要,故天政是人間政治的形上根據(jù),是禮法的價值原則。《天論》接著說:
暗其天君,亂其天官,棄其天養(yǎng),逆其天政,背其天情,以喪天功,夫是之謂大兇。圣人清其天君,正其天官,備其天養(yǎng),順其天政,養(yǎng)其天情,以全其天功。如是,則知其所為,知其所不為矣;則天地官而萬物役矣,其行曲治,其養(yǎng)曲適,其生不傷,夫是之謂知天。
天君、天官、天情、天養(yǎng)、天政等均來自天,是天的賦予,故可以稱為五種天賦。五種天賦中,天君、天官、天情、天養(yǎng)屬于人,是天賦予人的稟賦和能力,而天政則屬于天,是天的法則,是天對人的規(guī)定。在荀子看來,由于天賦予人天官與天君,故人有情感,也有理智,是情感與理智的統(tǒng)一,又由于天君能夠“治五官”,故人有自主性,能夠以心治情,而不應被情感所左右,這是人之為人之所在,是天對人的重要規(guī)定。同時天降生萬物,可以供人裁割、利用。而人與人相處,只有和順才可以得福,悖逆只能得禍,這就是天政。天政有天的法則、律令的意思,但不同于“天行有常”,后者是一種自然規(guī)律,如“四時行焉,百物生焉”,而天政則是人類社會的法則,類似于自然法,是一種價值原則。五種“天賦”中,天君可以支配、影響天官,能夠利用天養(yǎng)、遵行天政,故天君也就是心是人之主宰。但這并不意味著天官及其天情不重要,僅僅是負面、被治者。相反,天君的一切活動恰恰是要培養(yǎng)、實現(xiàn)天情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上面的文字中,天情不是跟在天官之后,不是說“正其天官”“養(yǎng)其天情”,而是放在“備其天養(yǎng),順其天政”之后,這說明天君雖是主宰,但其目的則是為了培養(yǎng)、實現(xiàn)天情,如此方可“全其天功”。人不僅是理智的存在,同時也是情感的存在,是理智與情感的統(tǒng)一。根據(jù)荀子的規(guī)定,天情主要指“好惡、喜怒、哀樂”,其中好指欲望、欲求,惡指憎惡、厭惡。那么人好什么,惡什么呢? “好榮惡辱,好利惡害,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,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則異矣。”(《榮辱》)人所好的是榮譽、利益,所惡的是羞辱、傷害,這是人人相同的,不同的只是實現(xiàn)目的的手段和方法。“人之情,雖桀、跖,豈又肯為其所惡,賊其所好者哉!”(《議兵》)趨利避害,是人的實情,也就是本性,即使桀、跖,也不會棄利而逐害。但是情或者性的實現(xiàn),還需要心的指導,需要心做出正確的選擇和判斷。“小人也者,疾為誕而欲人之信己也,疾為詐而欲人之親己也,……成則必不得其所好,必遇其所惡焉。故君子者,信矣,而亦欲人之信己也,忠矣,而亦欲人之親己也……成則必得其所好,必不遇其所惡焉。”(《榮辱》)人們的行為選擇不同,結果也不同。“由其道,則人得其所好焉;不由其道,則必遇其所惡焉。”(《君子》)想做到趨利避害,得其所好而不遇其所惡,關鍵是要遵循道。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荀子在其他篇中關于好惡的看法,與《天論》所要表達的內容實際是一致的,只不過《天論》是從形上的角度立論,顯得更為抽象。“清其天君,正其天官”,是強調心對身的支配作用。“備(注:成)其天養(yǎng)”,是利用外物,發(fā)展生產(chǎn)。“順其天政”,是遵從天所規(guī)定的社會法則,也就是道。而以上行為的目的則是為了“養(yǎng)其天情”,培養(yǎng)、實現(xiàn)天情。相反,若是“暗其天君,亂其天官……”,則會“背其天情”,違背了天情。說明荀子對天情是持肯定態(tài)度的,他反對的只是用不正確的方法實現(xiàn)天情。天情中的喜怒、哀樂,指自然情感,人有好惡的欲望,就會有喜怒、哀樂的情感,“夫民有好惡之情而無喜怒之應則亂”(《樂論》)。天情沒有提到欲,但從五種天賦中包括天養(yǎng)來看,顯然是應該包括欲的,天養(yǎng)就是滿足人的欲望?;蛘哂驯话诤脨褐辛耍美褪怯?。上文“清其天君”前加上“圣人”二字,不恰當,本段是談“形具而神生”,談人的出生,天不可能直接降下圣人,否則與荀子思想不符。筆者曾提出,荀子思想中存在“人性平等說”與“圣凡差異說”的矛盾26,此句應該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?;蛘邔⒋司淅斫鉃?ldquo;清其天君,正其天官……以全其天功”者為圣人,也可以講通。
“知其所為,知其所不為”,學者一般理解為是講天人之分。“‘知其所為’,以盡人職;‘知其所不為’,不與天爭職。此即上文‘天人之分’,此義貫徹全篇。”27但從原文來看,“所為”應是針對“清其天君,正其天官……以全天功”而言,指人所應當為;“所不為”是針對“暗其天君,亂其天官……以喪天功”,指人所不應當為。不論“所為”或“所不為”,都與天有關,是實現(xiàn)天賦以成就天功,從天人關系看,其恰恰是天人合一,而不是天人之分。這就是荀子天生人成之意:天雖然生育人,人亦可以成就天。這里的天是指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,不是負面、被治的天,故天生育人并非純粹自然的過程,而是賦予其價值內涵和規(guī)范,即天君、天情、天政等“天賦”,人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“以全其天功”。“天地官而萬物役矣”,指天地萬物為我所用,也就是“備其天養(yǎng)”。“其行曲治,其養(yǎng)曲適”,“其”指上文的圣人,圣人的行為都合理,養(yǎng)育眾人都恰當,這里的“養(yǎng)”不僅指養(yǎng)育自己,還指養(yǎng)育眾人,以上兩句是說“順其天政”。“其生不傷”,“生”,性也。他的性不會受到傷害,這是說“養(yǎng)其天情”。在荀子看來,這樣就做到了“知天”,“夫是之謂知天”。這里的“天”指天的規(guī)律、法則,包括“清其天君”“備其天養(yǎng)”“順其天政”等,這種規(guī)律、法則當然是來自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但它又存在于經(jīng)驗世界,是可以被認識、了解的。所以荀子所說的“天”(天的規(guī)律、法則),實際包括兩種,既指自然規(guī)律,也指社會法則,前者可稱為自然律,后者類似于自然法。雖然二者互有聯(lián)系,都來自本體天,但又有差別,分別隸屬于自然界與人類社會。前者是生產(chǎn)實踐如“備其天養(yǎng)”所要遵循的規(guī)律,后者是政治活動如“順其天政”的法則,盡管荀子對這一區(qū)別并不十分自覺和明確,但這種自然規(guī)律、道德法則的二分結構,的確存在于《天論》之中。如《天論》第四自然段:
故大巧在所不為,大智在所不慮。所志(注:識)于天者,已(注:止)其見象之可以期者矣;所志于地者,已其見宜之可以息者矣;所志于四時者,已其見數(shù)之可以事者矣;所志于陰陽者,已其見知(楊倞注:知,或為‘和’)之可以治者矣。官人守天,而自為守道也。
我們對于天的了解,主要限于可以預期到的現(xiàn)象,如“天行有常”之類,對于地的了解,也主要限于可以利用的方面,如地利之宜等,對于四時、陰陽亦是如此。這些都屬于認識和發(fā)現(xiàn)自然規(guī)律,也就是最后一句中的“官人守天”,“官”通“管”,“官人”,管理民眾28,這里應主要是針對生產(chǎn)活動而言,指導民眾生產(chǎn)應遵循自然規(guī)律。但后半句“自為守道”則轉到了道德法則,“自為”,猶言自治,指自我修養(yǎng),自我修養(yǎng)則應遵守道德法則,也就是禮。上文主要是討論自然規(guī)律,并沒有涉及道德法則或禮的問題,但其結論仍是“守天”與“守道”,“守道”對應的并不是本段的內容,而是承上啟下,上承“修道”“天政”等內容,下啟《天論》后半部分關于禮的論述。所以強調道或者禮的重要性,將其看作影響治亂的原因,是《天論》的一個重要內容,并貫穿于文本的始終?!短煺摗返诎俗匀欢翁岢?ldquo;人祅(注:同‘妖’)”,除了強調順應天時、發(fā)展生產(chǎn)的重要性外,主要還是說明“守道”或者踐禮的重要性,認為這也是影響治亂的重要原因。“楛耕傷稼,耘耨失歲,政險失民,田薉稼惡,糴貴民饑,道路有死人,夫是之謂人祅。政令不明,舉錯不時,本事(注:農(nóng)桑之事)不理,夫是之謂人祅。禮義不修,內外無別,男女淫亂,則父子相疑,上下乖離,寇難并至,夫是之謂人祅。祅是生于亂,三者錯(注:通‘措’),無安國。”(同上)荀子列舉的三種“人祅”中,前兩種與農(nóng)業(yè)生產(chǎn)有關,指違背了“強本”和“養(yǎng)備”,第三種則與道德實踐有關,指沒有“修道”或“守道”,也就是“禮義不修”。值得注意的是“祅是生于亂”一句,這里的“亂”,用《天論》的話說就是“棄其天養(yǎng),逆其天政”,而其根源則是“暗其天君,亂其天官”,所以在荀子看來,人妖的出現(xiàn)是由人自己造成的,是人放棄了“天養(yǎng)”,違背了“天政”的結果。如前文所述,天政是禮的形上根據(jù),荀子實際是從天政推論禮,視天為道和禮的價值根源,這里的天當然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
明乎此就容易理解,《天論》的后半部分為何轉向了對禮的論述。如第十自然段:“在天者莫明于日月,在地者莫明于水火,在物者莫明于珠玉,在人者莫明于禮義。……禮義不加于國家,則功名不白。故人之命在天,國之命在禮。”這里將天地人等并舉,實際還是要突出禮的重要性,認為禮決定了國家的命運。第十二自然段:“百王之無變,足以為道貫。一廢一起,應之以貫,理貫不亂。”李滌生說:“道以禮義為實質,禮義之條貫為‘統(tǒng)類’;故‘道貫’即禮義之統(tǒng)類。言歷代圣王遵行不變的,就是禮義之統(tǒng)類,統(tǒng)類足以統(tǒng)攝貫通一切典章制度,故稱曰‘道貫’。”29禮才是治亂的根本,是歷代君王遵行不變的原則,鄒衍的“五德終始說”將王朝的更替歸于五德的相勝、相克,雖然也強調仁義、節(jié)儉,但只是得其形式而失其根本,忽略了“治民者表道,表不明則亂”的道理,而“禮者,表也;非禮,昏世也;昏世,大亂也”(同上)。有了禮天下才會安定,沒有了禮,天下則會大亂。
《天論》的“天”除了本體天與經(jīng)驗天的含義之外,還有命運天之義,這主要體現(xiàn)在《天論》的第七自然段:
楚王后車千乘,非知也;君子啜菽飲水,非愚也,是節(jié)然也。若夫心意修,德行厚,知慮明,生于今而志乎古,則是其在我者也。故君子敬其在己者,而不慕其在天者;小人錯其在己者,而慕其在天者。
楊倞注:“節(jié),謂所遇之時命也。” 30《荀子·正名》:“節(jié)遇謂之命。”人的窮達禍福,往往是由天所決定,并不完全取決于人;人的道德修為則不取決于天,而是由人自己所決定。這里的“天”是命運天,指個人無法控制的社會的“合力”和“勢”,或者出人意料的某種機遇或巧合等,也就是郭店竹簡《窮達以時》的“遇不遇,天也”。上文主張“敬其在己者,而不慕其在天者”,實際也就是竹簡的“察天人之分”。它不同于《天論》第一自然段的“明于天人之分”,不是討論人與自然天的關系,而是討論人與命運天的關系,早期儒家的天人之分實際存在不同的含義。荀子之所以提出命運天,主要是因為他在否定了天有意志,能賞善罰惡,主宰個人的命運后,如何解釋個人命運便成為需要回答的問題。雖然荀子肯定治亂是由人所決定,但具體到個人的命運則呈現(xiàn)出更為復雜的情況。好人不得好報,壞人卻得善終,這些曾困擾無數(shù)哲人的問題,同樣是荀子所必須面對的。對于這一問題孔子是用命加以解釋,“子曰:道之將行也與?命也;道之將廢也與?命也。公伯寮其如命何!”(《論語·憲問》)事業(yè)的成敗、個人的得失往往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所決定,這種力量就是命。后來《窮達以時》提出“有天有人,天人有分。察天人之分,而知所行矣”,認為關系窮達禍福的不僅有人,而且有天,天人各有其分,這里的天指命運天。明白了天人之分,也就是“謀事在人,成事在天”的道理,就應該“盡人事以待天命”,不汲汲于現(xiàn)實的際遇,只關心屬于自己職分的德行,“君子敦于反己”(《窮達以時》)??梢钥吹剑髯訉嶋H是吸收了竹簡《窮達以時》的思想31,命運天構成荀子天論的有機組成部分。
三、荀子天論與政治形上學
與大多數(shù)古代哲人一樣,天人關系在荀子思想中同樣占有核心地位,是其他思想得以展開的理論根據(jù)。而如何理解荀子的天人觀,也是學界一直存在有爭議的問題。由于《天論》提到“天人之分”,故很長一段時間,學者是用“天人之分”來概括荀子的天人觀的。但如前面分析的,“天人之分”只強調天、人各有其職分,天不能直接影響到人世的治亂,但并不否定人還有順從天的一面。李澤厚先生說:“人們經(jīng)常沒有足夠重視在荀子‘制天命而用之’(‘天人之分’)的思想中,仍然有著‘順天’的重要內容。……荀子不求了解和重視與人事無關的自然,而要求了解和重視與人事相關或能用人事控制和改造的自然。而在這相關的改造中,自然就有順應自然規(guī)律的問題。”32其實“制天命而用之”就是遵從自然規(guī)律,其反映的是天人合一,而非天人之分。故又有學者提出,荀子的天人觀不是天人之分,而是天人合一33,或者是“天人合中有分”,是天人合一之下的天人之分。34說荀子的天人觀包括了天人之分與天人合一,固然可以成立,但這恐怕是早期儒學天人觀的普遍特點,而不是荀子所獨有的。35荀子天人觀不同于他人的獨特之處,應該是天生人成。從這一點看,牟宗三先生在其影響廣泛的《荀子大略》一文中,專列一節(jié)“荀子的基本原則:天生人成”,無疑是頗有見地的。不過牟先生雖然正確地將荀子天人觀概括為天生人成,但他對天生人成的解讀卻完全是錯誤的。牟先生對荀子的理解,可以說是卓識與謬誤并存。牟先生稱:“荀子言天與性俱為被治。天生人成,即由此而立。……天生人成,自天生方面言,皆是被治的,皆是負面的。此無可云善也。自人成方面言,皆是能治的,正面的。此方可說是善。”36按照牟先生的理解,“天生人成”實際是落在“人成”上,“天生”只有形式義,只有負面的意義,而沒有價值規(guī)范義。這樣“天生人成”便是以“人成”去治“天生”,“人成”與“天生”分裂為二,“天生”之氣質人欲只是被治的對象,“人成”之禮義則是能治之工具。但根據(jù)我們前面對《天論》文本的分析,牟先生的看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。牟先生之所以誤讀荀子,是因為他帶著性惡的成見去理解《天論》,認為性既然為惡,則賦予人性的天只能是負面、被治的,而代表善的禮義出于人為,是圣人的制作,與天無關,相反以治理先天的本性為目的。這樣牟先生只看到荀子經(jīng)驗天的一面,而忽略了荀子肯定、承認本體天的一面,其認識是不全面的。其實《天論》根本就沒有涉及到性惡的問題,雖然談到天情,但并不認為其就是惡,相反主張要“養(yǎng)其天情”,反對“背其天情”,其天情顯然是正面的,而非負面的,是需要成就、實現(xiàn)的,而不僅僅是被治的。荀子的人性論實際有一個歷時性的發(fā)展過程,雖然其基本主張是承認人有情性、知性兩個方面,但對情性的理解前后并不完全一致,不能將《性惡》的觀點簡單地套在《天論》以及其他各篇之上。所以牟先生雖然將荀子天人觀正確地概括為天生人成,但由于他對荀子的思想缺乏動態(tài)的了解,性惡的成見太深,理解上出現(xiàn)偏差和誤讀便是難免的了。
相比較而言,一些海外學者的看法可能更符合荀子的思想,也更值得我們關注。如美國學者羅伯特·艾諾(Robert Eno)認為,《天論》中具有描述性的天、規(guī)范性的天以及命運天的不同含義。如果說描述性的天只涉及經(jīng)驗事實的話,那么規(guī)范性的天則具有了價值內涵,驅使人實現(xiàn)其使命,通過自我修養(yǎng)與轉化,達到與天等同。“荀子用描述性的天從消極的方面論證禮的必要性,但常常被人們忽略的是,荀子還用規(guī)范性的天從積極的方面達致同樣的目的”。37由于天既是描述性又是規(guī)范性的,這樣“天跨越了性與偽的界限。天不限于人必須超越的狹隘本能,同時還是人必須以一種孟學的方式實現(xiàn)的道德能力的來源”。38艾諾認為荀子具有類似孟子的道德能力,未必恰當,但他注意到荀子的天不僅僅是描述性的,還具有規(guī)范性、價值性的內涵,則無疑是慧眼獨具,頗有見地的。日本學者松田弘認為,“荀子并沒有規(guī)定天只能是自然現(xiàn)象。如果認為天=自然現(xiàn)象,那么之前所揭示的‘唯圣人為不求知天’的意義就變成‘只有圣人不求知曉自然現(xiàn)象’,這樣就與‘所志于天者,已其見象之可以期者矣’相矛盾了”。因此,“荀子的天,不只是自然事物,同時也是作為主宰者,作為神明而存在的”。與之相應,“荀子的天論既沒有否定對天的價值性理解,也沒有將人的實踐與天分離開來,而是從批判巫祝思潮出發(fā),重新理解天人關系,從理論上回歸天的形而上本質”。39這些看法與我們前面對《天論》的分析、解讀相一致,符合荀子的思想,是可以成立的。所以荀子的天絕不僅僅是負面、被治的,而是具有形上的維度,具有價值內涵,天之所生也不只是氣質、人欲,而是天官、天情、天君、天養(yǎng)、天政五種“天賦”,其中天官(天情)、天君屬于人,故人為天所生。天養(yǎng)是天賦予人的養(yǎng)育功能,人能裁制、利用外物養(yǎng)育自己,而萬物亦有其自身的性質或規(guī)律,可以被人認識和利用。天政是天所規(guī)定的政,是人間禮法的形上根據(jù)。故“人成”實際是建立在“天生”之上,無“天生”則無“人成”,“人成”亦不是憑人之所成(如禮義)以治天,相反,恰恰是要符合天政的。在荀子那里,實際也存在著一套形上學,只不過它與《中庸》《孟子》“性與天道”貫通的思路有所不同,不僅講天官(天情)、天君,講心性論,也講天養(yǎng)、天政,講天人論,不僅講內在超越,也講外在超越,其目的則是為禮義尋找形上的根據(jù),對其做出論證和說明,是一種政治形上學。
荀子的《天論》之所以長期遭到誤讀,不被人們所理解,除了忽略荀子存在本體天與經(jīng)驗天的差別外,搞不清五種“天賦”的具體內涵,也是一個重要原因。對于《天論》的五種“天賦”,學者的理解存在較大的分歧,如牟宗三先生認為,“《天論》篇言天職、天功、天情、天官、天養(yǎng)、天政、天君,皆自然而有,并無形上意味,或道德價值意味,故無可云善,乃純?yōu)楸恢沃撁?rdquo;。40牟先生忽略了荀子本體天的一面,不承認五種“天賦”具有價值內涵,顯然是片面的。松田弘則認為,“天君、天官、天情絕不是無價值或無價值判斷的,相反可以說被賦予了善的意味。……天情、天官、天君這些之所以被賦予了善的可能的性質,均是因為天乃是作為絕對的善而被理解”。41把荀子的天說成是絕對的善,進而認為五種“天賦”均有善的含義,則又走到另一個極端。羅伯特·艾諾認為,荀子所使用的五種“‘天賦’的概念顯然具有規(guī)范的含義”。42相比較而言,可能更接近荀子的思想,但他如大多數(shù)學者一樣,將天政理解為人類裁割、利用萬物的生產(chǎn)活動,則是不準確的。如前所述,五種“天賦”中,天官(天情)、天君屬于人,可以看作是心性論,而天政屬于天,是天的法則。五種“天賦”在整體上所表達的是一種天人論。
《天論》將人區(qū)分為“形”“神”兩個部分,分別稱之為天官(天情)與天君,顯然是有意為之。天官、天君之所以被冠以“天”,除了指人的五官與心是天的賦予,都來自天功、天職外,同時也具有某種規(guī)范的含義。對于天君而言,這種規(guī)范性主要體現(xiàn)在“心居中虛以治五官”,心具有能動性,可支配、主宰形體、五官,具有價值判斷能力。對于天官而言,則表示形體、五官同樣是人的重要組成部分,其所具有的天情,是一規(guī)范性概念,而不是描述性概念,不是負面、被治的,而恰恰是要實現(xiàn)、完成的。筆者曾經(jīng)指出,荀子在其早期作品《富國》《榮辱》等篇中,將情性、知性均看作是性,持一種二重結構的人性論。不過其所謂情性雖然指自然人性,但并非描述性概念,而是規(guī)范性概念,指生命成長的內在傾向和趨勢,表現(xiàn)為必要、合理的生理需要?!陡粐诽岬?ldquo;害生縱欲”,生,性也。害生即害性。在《富國》看來,縱欲不僅引起爭奪,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外在關系,還會傷害到人的內在本性或生理,與《正名》篇“性傷謂之病”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。故《富國》的情性或性與欲不完全相同,性雖然包括欲,但只有在一定范圍內,不傷害人之健康和生理的欲才可稱作是性?!短煺摗返奶烨榕c《富國》的情性類似,都是規(guī)范性概念,而非描述性概念,其本身不具有惡的含義。人雖然也可能產(chǎn)生惡,但這恰恰是“背其天情”的結果,牟宗三以性惡論解讀《天論》,并不成立,這也是以往荀子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。
《天論》的五種“天賦”中,除了天官、天情、天君外,還包括天養(yǎng)、天政,其中天養(yǎng)是天賦予人的養(yǎng)育功能,故天養(yǎng)是“強本”“養(yǎng)備”等生產(chǎn)活動的形上根據(jù)和保障。天政是天所規(guī)定的政,是天的秩序、法則,是人間禮法的形上根據(jù)。從這一點看,天政類似于西方人所說的自然法。所謂自然法,是信仰和承認在特定共同體所接受的各種習俗和立法之上,存在著一種人性共許的律法。故自然法是法之上的法,是理想的法,是超越任何立法者的意志而必須被立法者遵守的法。“惟有一個正義的絕對準則可能提供這么一個基礎,這準則就是自然法。”43可見自然法不同于自然規(guī)律,它所關切的不是自然科學,而毋寧是倫理、政治等領域,是人類社會所應遵守的法則。俞榮根教授認為,西方的自然法有兩個重要特征,一是自然法是理想法,是一切人定法、實在法的最終依據(jù),是評價、批判人定法的價值標準,是對法的公正、正義的最高追求。二是自然法與人定法、理想法與實在法、先驗法與經(jīng)驗法是分開的,是天人二分的對立思維模式,這樣就使自然法具有至上性、神圣性、絕對性和永恒性。中國古代思想家也有對理想法、應然法的追求,從這一點看,儒家所講的天道、天理有與自然法近似的一面。但中國古代思想家在對理想法的具體理解上,又與西方的自然法有很大不同。“儒家以天道、天理為理想法,但同時認為,惟有圣人能把握天道,體認天理,創(chuàng)制禮法,治理天下。于是,天道完全溶進了‘圣人之道’。儒家的理想法實際上已衍化為‘圣王之道’‘先王之法’。……在儒家那里,人與自然,實在法與理想法通過先王、圣人合二為一,成膠著狀態(tài),混沌不分。這就與西方的自然法觀念不同。在西方自然法學說中,理想法,或者說一切實在法的評價標準,不在人類社會之中,而要到人類社會之外或之上去尋找,到自然法中去尋找。而在儒家那里,理想法就是‘先王之法’,先王、圣人不過是理想法的人格化身。這樣,評價時君世主的當代法、實在法的價值標準,就根本沒有必要到外在的自然理性或至高無上的上帝那里去尋找了。”44所以儒家的天道、天理就其理想性、超越性而言,有類似于自然法的一面,但若就儒家將天道與圣王之道相混合,視先王、圣人成為天道、天理的體現(xiàn)者,是王道之法的最高制定者而言,天道、天理又與自然法又有所不同。天政亦是如此。一方面天政是天的賦予,是天的秩序和法則,另一方面天政又不與先王的禮法相對立,不是超越于禮法之上,而是體現(xiàn)于先王制定的禮法之中。《禮論》說明禮的產(chǎn)生:“人生而有欲,欲而不得,則不能無求;求而無度量分界,則不能不爭;爭則亂,亂則窮。先王惡其亂也,故制禮義以分之,以養(yǎng)人之欲,給人之求……是禮之所起也。”禮是為了防止由欲望無度導致的爭奪、混亂而產(chǎn)生的,其起因則是“先王惡其亂也”,即先王認識到爭奪、混亂對人是不利的,和諧、秩序才是人的福祉所在,也就是認識到了“順其類者謂之福,逆其類者謂之禍”,認識到天的秩序、法則或者說自然法,進而制定出禮。王天海說:“天政,謂天施禍福也。”45但這里的“天”不能理解為神學天,不是三代可以降禍賜福的天,而只能理解為天的秩序、法則,理解為自然法。符合此秩序、法則即得福,違背此秩序、法則則得禍。雖然人都是趨利避害,喜好利益、榮譽,厭惡災禍、羞辱,但只有通過正當?shù)姆椒ǎ挥蟹系啦拍艿竭_目的。“由其道,則人得其所好焉;不由其道,則必遇其所惡焉。”(《君子》)雖然沒有神靈在降禍賜福,但冥冥之中又有一種法則、秩序決定了人的禍福得失。“人有此三行,雖有大過,天其不遂(注:通‘墜’)乎!”(《修身》)“三行”指“老老”“不窮窮”“行乎冥冥而施乎無報(注:暗中施惠不求回報)”三種德行,人有此三行,雖有過錯,天也不會使其滅亡。這里的天當然不是宗教神學天,不是三代或墨子的天,而只能是作為法則、秩序的天。遵從法則、秩序,即使有過錯也不會受到天的懲罰,這就是天政。天政作為禮義的形上根據(jù),具體包括哪些原則呢?《天論》提到了和順原則,即“順其類者謂之福,逆其類者謂之禍”,人類和諧相處即是福,悖逆篡奪則是禍。而要做到和諧相處,一是要人人得到生養(yǎng),二是要人與人之間有分別、差異,這樣又涉及到生養(yǎng)原則和差異原則。“五疾,上收而養(yǎng)之,材而事之,官施而衣食之,兼覆無遺……夫是之謂天德。”(《王制》)包括殘疾人在內的所有人都得到養(yǎng)育,“兼覆無遺”,這是生養(yǎng)原則。“夫兩貴之不能相事,兩賤之不能相使,是天數(shù)也。”(同上)人有差別才能互相合作,才能形成群,“維齊非齊。此之謂也。”(同上)這是差異原則。上文的“天德”“天數(shù)”雖然具體內涵有所不同,但就其指天的法則、規(guī)定而言,則與天政是一致的。故天政包括:(1)生養(yǎng)原則。(2)差異原則。(3)和順或和諧原則。禮就是先王認識、發(fā)現(xiàn)到以上法則,并根據(jù)這些法則制定出來的,天政乃是禮法的形上根據(jù)。
搞清了荀子天的多重內涵及五種“天賦”的具體含義,就可以對荀子天生人成思想做出完整的把握和理解。根據(jù)荀子,天降生萬物與人,萬物具有自身的性質、規(guī)律,可以為人所用,而人又具有裁制、利用外物的能力,這就是天養(yǎng);而天不僅賦予人天君與天官(天情),還頒布天政。人(主要指圣人)能夠依靠天君也就是心認識自然規(guī)律,同時“順其天政”,遵從天的法則或者說自然法,進而制作禮義。荀子對自然律與自然法是做了區(qū)分的,認為二者分別適用于自然界與社會領域。對于人而言,不僅要利用自然律,發(fā)展生產(chǎn),“強本”“養(yǎng)備”,同時還要遵從自然法,踐行禮法,“修道而不貳”。人世的治亂,實際是由人對待自然律與自然法的態(tài)度決定的。自然律與自然法雖然適用的領域不同,但都來自本體天,有著共同的源頭。故荀子一方面強調,“道者,非天之道,非地之道,人之所以道也,君子之所道也”(《儒效》)。人所遵行的禮義之道是由君子、圣人制作的,不同于作為自然規(guī)律的“天之道”“地之道”。另一方面又主張,君子制作的禮義“與天地同理”,具有形上的根據(jù)。這里的“天地”當然是本體天,只不過荀子對本體天與經(jīng)驗天沒有做出嚴格區(qū)分,往往將二者混同在一起,因而顯得不夠清晰、明確而已。綜上所論,天生人成的“天”主要指本體天,具有價值規(guī)范義,而不僅僅是負面、被治的。天降生萬物與人,賦予人天君、天情與天養(yǎng),同時還頒布天政。人利用其天君也就是心,可以認識自然規(guī)律,“備其天養(yǎng)”,同時“順其天政”,制作禮義,“養(yǎng)其天情”。故有“天生”方可有“人成”,而“人成”的不只是自然的世界,同時還是人文的世界,是在自然世界之上建構起人文世界。
天地者,生之始也;禮義者,治之始也;君子者,禮義之始也。為之,貫之,積重之,致好之者,君子之始也。故天地生君子,君子理天地。君子者,天地之參也,萬物之總也,民之父母也。無君子則天地不理,禮義無統(tǒng),上無君師,下無父子,夫是之謂至亂。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夫婦,始則終,終則始,與天地同理,與萬世同久,夫是之謂大本。(《王制》)
天地合而萬物生,陰陽接而變化起,性偽合而天下治。天能生物,不能辨物也;地能載人,不能治人也;宇中萬物、生人之屬,待圣人然后分也。(《禮論》)
人無禮不生,事無禮不成,國家無禮不寧。君臣不得不尊,父子不得不親,兄弟不得不順,夫婦不得歡。少者以長,老者以養(yǎng)。故天地生之,圣人成之。(《大略》)
《王制》中作為生命來源的天,應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天地雖然孕育了生命,但還需要禮義才能得到治理。禮義不能直接來自天,而是由君子制作的,故“君子理天地”,“無君子則天地不理”。不過禮義雖然是君子的制作,但并不意味著其與天無關,相反,恰恰是因為君子體察到天地之理(自然法),其制作的禮義才能夠“與天地同理”。而“君子理天地”,不僅指君子可以認識、利用自然規(guī)律,開發(fā)自然為我所用,同時還指君子制作禮義使人類社會得到治理。這里的“天地”是一個經(jīng)驗的概念,指自然界以及自然界之上的人文世界?!锻踔啤氛f“天地生君子”不恰當,天地不能直接生下君子,君子只能是后天努力而成。這與前面“圣人清其天君”一樣,是荀子思想內在矛盾的反映,或者理解為天地所生的人之中有成為君子的,亦勉強可通?!抖Y論》只說到“萬物生”,但天地所生顯然也包括人。天地雖然生下萬物與人,但不能區(qū)別物,不能治理人,這些只有靠圣人才可以完成??梢?,荀子所說的“人成”,并不是指一般的人,而主要是針對君子、圣人而言。這在《大略》篇中說的更明確,“圣人成之”,只有圣人才能夠制作禮義,建構人文世界。君子、圣人制作禮義,庶民、百姓遵從禮義,是荀子的基本觀點。雖然只有君子、圣人可以制作禮義,但所有的人都可以通過踐行禮義實現(xiàn)精神的超越,達到“參于天地”的境界。
今使涂之人伏術為學,專心一志,思索孰察,加日縣久,積善而不息,則通于神明,參于天地矣。(《性惡》)
習俗移志,安久移質,并(注:專)一而不二,則通于神明,參于天地矣。(《儒效》)
參,合也。“參于天地”,與天地相合。這里的天地應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“參于天地”不是認識而是實踐的結果,是實踐禮義達致的精神境界。故“參于天地”的同時也就“通于神明”,“神明”是荀子表達超越性的重要概念。據(jù)學者研究,“神明”一詞當源自“明神”,“明神”亦可省略為“神”,指有著強烈情感意志的人格神。“明”是形容詞,表示“神”能明辨是非善惡,具有德性,能夠好善惡惡、獎善懲惡。“明神”的使用基本上活躍在西周末到春秋末這段時間,春秋后期“神明”開始出現(xiàn),“神明”一詞取代了“明神”。早期的“神明”,其內涵基本上接近于“明神”,如《禮記》中的“神明”多是談與神明交感的問題,對應的是父母的在天之靈。但“神明”的含義逐漸抽象化,特別是常常與“天地”對舉,出現(xiàn)了普遍化的“天地之神明”。“天地與神明的關聯(lián),是先秦神明觀的重要變化,意味著‘神明’脫離了具體性,成為天地整體變化之道的功能屬性乃至主宰,神明成了‘天地精神’‘天地之心’。”46天地是本體性的存在,神明則是天地之德,是天地精神。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,“德性與神明發(fā)生了內在的必然關聯(lián)。不通過祭祀,僅靠德性修養(yǎng)就可以通達神明”。47所以荀子的天或天地絕非如以往學者所認為的,僅僅是經(jīng)驗天、自然之天,而同時也是本體天,是超越的天,有天地精神,有價值內涵。人可以通過學習、踐行禮義,“積善成德,而神明自得”(《勸學》),感通天地精神,與天地并立。所以荀子雖然主張“不求知天”,認為本體之天超出了人的認識范圍,不必加以認知、考察,但又認為可以通過實踐禮義“通于神明,參于天地”。天地(本體天)不是認知的對象,但是實踐所達致的精神境界。在荀子這里同樣存在著一套形上學,只不過它不同于孟子的道德形上學,不是為儒家的仁學,而是為儒家的禮學建構形上的根據(jù),故可以看作是政治形上學。在實踐方法上,荀子不是通過“盡心”“知性”而“知天”,不是通過內在超越,而是“伏術為學”“習俗移志”,通過踐行禮義而與天地參,走了一條外在超越的道路。二者雖有不同,但在肯定天有價值內涵,是價值的形上來源與實踐所達致的目標上,則是一致的。明乎此就可以理解,為何荀子在《不茍》篇中接受《中庸》《孟子》“誠者,天之道”的思想,賦予天“誠”的價值內涵。
天不言而人推高焉,地不言而人推厚焉,四時不言而百姓期焉。夫此有常,以至其誠者也……天地為大矣,不誠則不能化萬物。圣人為知矣,不誠則不能化萬民。(《不茍》)
楊倞注:“至,極也。天地四時所以有常如此者,由極其誠所致。”久保愛曰:“言天地四時有常致誠,故百姓期焉。至、致古字通。”48天、地、四時之所以不言而信,是因為其做到了至誠,誠才是天之高、地之厚、四時之有序的原因或根源所在。所以天地雖然為大,沒有誠則不能化育萬物,誠乃“天地精神”“天地之心”。天的精神或德性既然為誠,人亦當效法天德來修養(yǎng)自己。“君子養(yǎng)心莫善于誠,致誠則無它事矣。惟仁之為守,惟義之為行。誠心守仁則形,形則神,神則能化矣;誠心行義則理,理則明,明則能變矣。變化代興,謂之天德。”(同上)荀子主張以誠養(yǎng)心,而心則要“守仁”和“行義”,荀子的仁、義具有外在的特點,分別指道德原則和義務,套用孟子的話,是“行仁義”,而不是“由仁義行”。通過以誠養(yǎng)心,“守仁”“行義”,就可達致神明,進而通達變化,這就是天德,也就是與天地參,是一種超越的精神境界。對于《不茍》的內容,存在兩種對立的做法,或認為這是荀子思想中比較特別的部分,與荀子整體思想不相符;或直接拿來討論荀子的思想,卻沒有說明這種道德天如何與《天論》的思想相協(xié)調。其實只要了解荀子的天不僅僅是經(jīng)驗天,同時還是本體天,這一問題就好理解了。作為本體之天,當然有價值內涵,而不是純粹實然的概念。在《天論》中,荀子為了批判宗教神學,故吸收了道家的天道自然觀,強調“不為而成,不求而得”,認為天(天職)生育萬物是無意志、無目的的,是“不見其事而見其功”。而在《不茍》中,荀子是為政治實踐尋找形上的根據(jù),故吸收了思孟的道德天,認為天地生化是誠的體現(xiàn),是道德創(chuàng)造活動,也是人類政治應當效法的榜樣。“夫誠者,君子之所守也,而政事之本也。”所以在《天論》中,荀子是從消極的意義上強調天生育萬物是自然的過程,沒有特殊的意志、目的,不會賞善罰惡,直接影響到人世的治亂。而在《不茍》中,荀子則是從積極的意義上肯定天的生化之功,認為“不誠則不能化萬物”。雖然《天論》的天(“天職”“天功”)與《不茍》的天(“誠”)具體內涵有所不同,但就其都是本體天,都有價值內涵則是一致的。對于荀子而言,其所反對和批判的主要是三代的天命論,墨家的天有意志論以及鄒衍的天人感應論,而對于道家的天道自然觀以及思孟的“誠者,天之道”則是可以兼容的,并將其借鑒、吸收到自己的思想中。荀子與思孟的天論也有所不同,他雖然接受了后者的道德天,但認為達致天德的方法不是通過“盡心”“知性”的內在超越,而是要“守仁”“行義”,通過踐行禮義而與天地參,走的是外在超越的道路,貫通天人的不是內在的善性,而是外在的天政-禮義。這主要是因為,荀子所要建構的是政治形上學,是為儒家的禮義確立形上根據(jù),不同于思孟立足于仁學所建構的道德形上學,二者的目標不同,對天人關系的理解自然也會有差別。
綜上所論,荀子通過天生人成建構起一套政治形上學,為儒家的禮學確立價值來源與形上根據(jù)。在這一形上學中,天君、天政、天情是其核心概念,其中天君是禮的認識主體,人憑借天君方可以認識乃至制作禮義,天政是禮的形上根據(jù)、價值原則,圣人制作禮義需要“順其天政”,其所制作的禮義需要“與天地同理”,天情是禮的主要目的,禮義的制作最終還是為了“養(yǎng)其天情”,“禮者,養(yǎng)也”(《禮論》)是荀子對禮的基本規(guī)定。以往學者由于忽略了荀子的天有本體義,尤其不理解天政的具體內涵,看不到荀子天論與禮論的內在聯(lián)系,無法對荀子的政治形上學做出客觀的認識和評價。他們雖然承認荀子發(fā)展了儒家禮學,但又認為荀子的禮缺乏價值根源,存在嚴重的問題。一是沒有將禮根植于孟子的性善論之上,因而成為“義外”之學。牟宗三說:“仁與義非外在者……孟子即由此而言仁義內在,因而言性善。荀子于此不能深切把握也。故大本不立矣。大本不立,遂轉而言師法,言積習。其所隆之禮義系于師法,成于積習,而非性分中之所具,故性與天全成被治之形下的自然的天與性,而禮義亦成空頭的無安頓的外在物。”49二是將禮訴諸于外在的客觀自然,結果流于自然主義。“禮義純是外在的。……是則圣人之偽,必于外有根源。此根源,荀子未明言。然依此思路之所函,其根源必在事為變化之自然之理。是則‘禮義之統(tǒng)’雖是道德的,而其外在之底子卻是自然主義的。荀子之禮義,轉來轉去,勢必落至此而后止。此亦即經(jīng)驗論與實在論的也。”50批評荀子沒有接受孟子的性善論,沒有將禮義奠基于性善、四端之心之上,可以說是學術史上根深蒂固的成見。荀子不接受孟子的四端之心,不等于荀子不重視心,荀子所強調者乃天君,是智心,是道德智慮心,這種心乃邏輯、認知的,重在辨名析理,把握統(tǒng)類,其所對應者乃禮義之統(tǒng)。故荀子取智心而不取四端之心,是服務于其禮義實踐及政治形上學建構的,是由其學術性格決定的,是有意為之,而非偶然的失誤。相比較而言,孟子的四端之心更適合說明人的道德活動,其雖然也可以表現(xiàn)為外在政治,所謂“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”(《孟子·公孫丑上》),但這種仁政實際仍是道德的延伸,不同于荀子所關注的禮義制度。制度禮義當然也要有價值內涵,要符合仁義,但這里的仁義偏重于義,指公正、正義,是一種政治化的仁學51,而不是惻隱之心、不忍人之心。以性善、四端之心苛求荀子,是混淆了政治與道德的差別,是誤以道德代替政治。至于指責荀子將禮溯源于自然之天,批評其為自然主義,更是對荀子的誤讀。如我們前面分析的,荀子雖然肯定、承認經(jīng)驗天,認為此經(jīng)驗天有其自身的規(guī)律,可以為人所認識和利用,但經(jīng)驗天只是“強本”“養(yǎng)備”的根據(jù),而不能說明道或者禮。在荀子那里,禮的形上根據(jù)是天政,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。荀子曰:“禮有三本,天地者,生之本也。”(《荀子·禮論》)作為生命本源的天地,顯然不是指自然界,不是指經(jīng)驗天,而是指自然界以及人類得以產(chǎn)生的根據(jù)和原因,是作為本體天的天職和天功。荀子是對本體天與經(jīng)驗天做了區(qū)分的,禮的來源是本體天,而不是經(jīng)驗天,只不過荀子對二者的區(qū)分往往不夠自覺、嚴格,經(jīng)常將其混同在一起,容易造成混亂和誤解而已。荀子雖然有重視自然的成分,但并不能歸為自然主義,其天人觀的基本主張是天生人成,可稱為天道—人文主義,禮的價值根源既來自天(天政),也來自人(天君、天情),是人(主要指圣人)利用天君,遵從天政,以滿足天情而制作出來的。荀子通過天生人成,論證、說明了禮的產(chǎn)生,建構起政治形上學。相比較而言,荀子雖然提出天養(yǎng),認為天所生之萬物有其規(guī)律可以為人所認識、利用,但由于他提出“不求知天”,不主張對自然界做出進一步的探求,故沒有建立起自然的形上學。
澄清前人對荀子的誤解,并不是要否認荀子的思想的局限和不足,而是強調,即使是對荀子的反思和批評,也應從其思想的內在邏輯和理路出發(fā),而不是從外部對其進行苛責。由于荀子想要建構的是政治形上學,不同于孟子的道德形上學,所以用孟子去要求荀子是不恰當?shù)?。正是由于孟子沒有完成儒學的禮學建構,所以才有荀子的嘗試和努力,怎么能反過來指責荀子沒有接受孟子的主張呢?這種指責顯然無助于問題的解決。至于批評荀子為自然主義,如前面所分析的,則更是對荀子的誤讀。荀子的天不僅是經(jīng)驗天,同時也是本體天,是有價值內涵的,是人間禮法的價值根源和形上依據(jù),而不能簡單歸于自然主義。立足荀子的思想,其所建構的政治形上學也存在明顯的不足。首先,荀子雖然區(qū)分了本體天與經(jīng)驗天,但這種區(qū)分是不嚴格的。荀子表達本體天的概念有天、天職、天功、神、天地等,但在更多的情況下,天、天地往往也指經(jīng)驗天,說明荀子的理論思維有所欠缺,對形上、形下的區(qū)分不夠自覺、嚴格,這必然影響到其形上學的建構。前人往往忽略荀子的政治形上學,部分原因也在于此。其次,荀子提出天政作為禮的形上根據(jù),但其所謂“順其類者謂之福,逆其類者謂之禍”主要是從福、禍立論的,帶有濃厚的功利色彩。雖然其出發(fā)點是反對三代以及墨家、鄒衍的天降禍福論,試圖從理性的角度探討禍福背后的原因,但由于不是將公正、正義,而是將現(xiàn)實的功利作為政治的基本原則,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其思想的深度。這與其后來在《正名》篇提出的“正利而為謂之事,正義而為謂之行”,主張兼顧功利與正義的思想也有一定的差別。從這一點看,荀子的政治形上學存在著不完備之處。還有,荀子主張“維齊非齊”,認為社會的和諧是通過等級、差別實現(xiàn)的,過分突出、強調了差等原則,而忽視分工、協(xié)作中可能產(chǎn)生的平等關系。荀子的天政,缺乏一個平等原則,這使得荀子所理解的政治具有威權、獨斷的傾向,而易滑向專制主義。最后,也是最為重要的,荀子一方面從形上的角度肯定天賦予人天君,也就是心,承認人人具有理性主體,但在具體論述中,又認為只有圣人能夠“清其天君”,甚至說“天地生君子”,實際又預設了特殊的圣人、君子。人們既可以根據(jù)他的形上建構提出人性平等說,也可以依據(jù)他的具體論述得出圣凡有差異說,這顯然是其理論不夠自恰,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反映。從儒學史來看,荀子的影響更多是在后一方面,但其思想的價值則主要體現(xiàn)在前一方面,故如何完善荀子的天論,在天政中補充適應時代要求的平等原則,同時保持其理論上的完整和統(tǒng)一,重建儒家的政治形上學,便成為當代儒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。
(工作單位: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;中國孟子研究院)
注釋:
1. 胡適: 《中國哲學史大綱》上冊,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,第 310 頁。
2. 夏甄陶: 《論荀子的哲學思想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,第 42 頁。
3. 牟宗三:《名家與荀子》,臺灣學生書局1979年版,第214頁。
4. 斯維至:《說德》,《人文雜志》1982年6期。
5. 唐君毅:《中國哲學原論·原道篇》上冊,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,第65~66頁。
6. 楊澤波:《天志明鬼的形上意義——從天志明鬼看道德學說中形上保證的重要作用》,《哲學研究》2005年12期。
7. 梁啟超:《子墨子學說》,載《梁啟超論諸子百家》,商務印書館2012 年版,第 247 頁。
8. 以上四句在原文后,呂思勉認為此四句當在“大并世盛衰”下, 并認為“大”當作“及”。見氏著:《先秦學術概論》,上海東方出版社1985年版,第142頁。
9. 黃克劍說:“歷史有其‘運’,這為陰陽所主之‘運’——所謂‘陰陽主運’——即‘五德終始之運’。”《從“尚德”的價值取向看陰陽家——一種對陰陽五行說的闡釋》,《福建論壇》2005年4期。
10. 章啟群:《星空與帝國——秦漢思想史與占星學》,商務出版社2013年版,第59頁。
11. 陳遵媯:《中國天文學史》第1冊,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,第194頁。
12. 侯外廬:《中國思想通史》第2卷,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,第84~85頁。
13. 王夢歐認為“深觀陰陽消息”,“就是觀察日月五星的運行的現(xiàn)象”?!多u衍遺說考》,臺灣商務印書館1966年版,第63頁。
14. 《左傳·昭公八年》:“民德濫矣。”杜預注:“濫,失也。”
15. 趙法生:《論孔子的中道超越》,《哲學研究》2020年4期。
16. 參見拙文:《不是請回上帝,而是多元一體》,《江蘇行政學院學報》2016年1期。
17. 牟宗三:《心體與性體》第1冊,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,第19~20頁。
18. 侯外廬:《中國思想通史》第1卷,第651頁。
19. 林宏星:《荀子〈天論〉篇新釋》,《哲學動態(tài)》2017年5期。但林宏星認為,“《天論》篇的核心主題并不是‘天’而是‘人’,并不是‘自然’而是‘治道’,換言之,荀子對‘自然之天’的論述乃是為彰明其政治‘治道’的目的而連帶出來的”,則忽略了天論與禮論的內在聯(lián)系。
20. “其道然也”的“道”指措施、行為,具體指“本荒而用侈”等,與上文“修道”的“道”不同。
21. (清)王先謙:《荀子集解》下冊,中華書局1988年版,第307頁。
22. 同上,第308頁。
23. (清)王先謙:《荀子集解》下冊,第309頁。
24. 本段文字在《天論》倒數(shù)第三自然段,與上下文意不相屬,頗疑原文有錯簡,當移至第二自然段后。
25. 關于天政,學術界有不同的理解。一是認為“順其類”指順應天養(yǎng),能利用天養(yǎng)則得賞,反之則得罰,天政指天對人們的賞罰。楊倞注:“順其類,謂能裁者也。逆其類,謂不能裁者也。天政,言如賞罰之政令。”二是認為“順其類”指順應人類的需要,“順應人類的需要來供養(yǎng)人們就是福,反之就是禍,這種自然的規(guī)則,就叫做‘天政’”(北京大學《荀子》注釋組:《荀子新注》,中華書局1979年版,第272頁)。三是認為“順其類”是指使同類順從自己,“能使自己的同類順從自己叫做福,使自己的同類反對自己叫做禍,這叫做天然的政治原則”(張覺:《荀子譯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,第234頁)?;蛘咧疙槕约旱耐悾?ldquo;順應自己的同類叫做福,反叛自己的同類叫做禍,這就叫做天然的施政。”(王天海:《名家講荀子》,長春出版社2009年版,第270頁)
26. 參見拙文:《〈荀子·性惡〉篇“偽”的多重含義及特殊表達——兼論荀子“人性平等說”與“圣凡差異說”的矛盾》,《中國哲學史》2019年6期。
27. 李滌生:《荀子集釋》,臺灣學生書局1979年版,第368頁。
28. 《荀子》一書中,“官人”凡十四見,其含義主要有二:一是管理人,如“人主者,以官人為能者也”(《王霸》)。二是指官吏,如“官人以為守,百姓以為成俗”(《正論》)。“百吏官人無怠慢之事,眾庶百姓無奸怪之俗。”(《君道》)考慮到“官人”與“自為”相對,釋為管理民眾較為恰當。
29. 李滌生:《荀子集釋》,第379頁。
30. (清)王先謙:《荀子集釋》下冊,第312頁。
31. 參見拙文:《竹簡〈窮達以時〉與早期儒家天人觀》,《哲學研究》2003年4期。
32. 李澤厚:《中國古代思想史論》,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,第116~117頁。
33. 陳業(yè)新:《是“天人之分”,還是“天人合一”?——〈荀子〉天人關系論再考察》,《上海交通大學學報》2006年5期。
34. 劉又銘:《合中有分——荀子、董仲舒天人關系論新詮》,《臺北大學中文學報》第2期,2007年3月。
35. 筆者曾經(jīng)指出,在早期儒學那里,天人之分與天人合一往往是相伴而生的,沒有不講天人之分的天人合一,也沒有不講天人合一的天人之分。參見拙文:《竹簡〈窮達以時〉與早期儒家天人觀》。
36. 牟宗三:《名家與荀子》,第214頁。
37. Robert Eno. The Confucian Creation of Heaven: Philosophy and the Defense of Ritual Mastery. Albany: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, 1990.p.155
38. 同上,第162頁。
39. (日)松田弘:《荀子における儒家的理念と天の思想的位置》,《筑波大學哲學·思想學系論集》第50卷,第63~91頁,1976年3月。
40. 牟宗三:《名家與荀子》,第197頁。
41. (日)松田弘:《荀子的儒家理念與“天”的思想位置》。
42. Robert Eno. The Confucian Creation of Heaven: Philosophy and the Defense of Ritual Mastery .p.159
43. (意大利)登特列夫著,李日章等譯:《自然法——法律哲學導論》,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,第27頁。
44. 俞榮根:《儒家法思想通論》(修訂本),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版,第56~57頁。
45. 王天海:《荀子校釋》下冊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,第683頁。
46. 翟奎鳳:《中國早期“神明”觀演變脈絡探源》,《世界宗教研究》2018年3期?!盾髯印芬粫校衩鞣财咭?,其含義包括(1)明神,如“百姓貴之如帝,高之如天,親之如父母,畏之如神明”(《強國》)。(2)人的精神。“心者,形之君也,而神明之主也,出令而無所受令。”(《解蔽》)(3)天地精神,如上文所引的“通于神明,參于天地”(《性惡》)。
47. 翟奎鳳:《先秦人文神明觀與宗教及人類共同倫理》,《社會科學戰(zhàn)線》2015年8期。
48. 王天海:《荀子校釋》上冊,第105頁。
49. 牟宗三:《名家與荀子》,第198頁。
50. 同上,第226頁。張亨也認為:“荀子的理論體系里對禮沒有根源性的說明,所謂價值之源既不在于天,又不在于性,乃至不在于心。圣人制禮的憑借只能歸諸自然,這就使禮成為外在客觀之道,要經(jīng)過‘真積力久則入’的過程才能內化于人。”《荀子的禮法思想試論》,載氏著《思文之際論集——儒道思想的現(xiàn)代詮釋》,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,第181頁。
51. 參見拙文:《仁學的政治化與政治化的仁學——荀子仁義思想發(fā)微》,《哲學研究》2020年8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