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秦兩漢
學(xué)術(shù)丨方旭東:從后果論看儒墨會通的一個可能
發(fā)表時間:2021-03-24 17:33:15    作者:方旭東    來源:《孔子研究》2021年第1期

 

 

從后果論看儒墨會通的一個可能

 

方旭東

華東師范大學(xué)哲學(xué)系暨中國現(xiàn)代思想文化研究所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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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(nèi)容提要:通常,墨家被看作功利主義,儒家則被認為反對功利主義。本文提出,儒家雖然不是墨家的那種功利主義,但就其強調(diào)后果作為判斷行為是否善的依據(jù)這一點而言,儒家與墨家都可以說是后果論。通過對孔子、孟子經(jīng)典文本的分析,本文揭示,儒家與墨家在義利觀上相同之處遠遠超過人們想當(dāng)然所以為的不同。儒家跟墨家一樣,都欣賞“深謀遠慮的功利主義”。

 

關(guān)鍵詞后果論  儒  墨

 

長久以來,墨家思想被看作功利主義(utilitarianism)[1],而儒家則被認為反對功利主義。筆者認為,儒家固然不是墨家的那種功利主義,但就其強調(diào)后果作為判斷行為是否善的依據(jù)這一點而言,儒家與墨家都可說是后果論(consequentialism)。[2]眾所周知,邊沁、密爾等人的古典功利主義(classic Utilitarianism)是后果論的典范形態(tài),承認墨家為功利主義,即意味著墨家為后果論[3],所以,本文重點放在說明儒家思想是后果論上。

 

說儒家是后果論,完全可以想見它所激起的不解乃至反對之聲。對儒家思想稍有了解的人都很容易想到,孔子“罕言利與命與仁”(《論語·子罕》9.1)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”(《論語·里仁》4.16),孟子講“王!何必曰利?亦有仁義而已矣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1.1),等等。本文將質(zhì)疑這種刻板印象。通過對孔子、孟子經(jīng)典文本的分析,筆者將證明,儒家與墨家在義利觀上的相同之處遠遠超過人們想當(dāng)然所以為的不同。文章第一部分討論孔子,第二部分討論孟子。結(jié)語部分順帶討論一下董仲舒。

 

 一、義、利互訓(xùn):孔子義利觀再檢討

 

關(guān)于“子罕言利與命與仁”,其中,“罕”字意為“稀”、“少”,對此,一般不會有什么異議,關(guān)鍵在怎么理解“利”字。如果把“利”理解為某種不好的東西,“罕言”就帶有避而不談的意味,但這樣一來,“子罕言利與命與仁”就不好講了,因為孔子當(dāng)然不認為“仁”是不好的東西。為了解決這個困難,有人在句讀上做文章,如金人王若虛《誤謬雜辨》、清人史繩祖《學(xué)齋占畢》都認為這句應(yīng)讀為:“子罕言利,與命,與仁”。[4]“與”在這里作“贊許”解。

 

然而,即便這樣處理,也并不能說明孔子是出于何種心理而對“利”“罕言”,換言之,不能說孔子“罕言利”就是因為他厭惡或鄙夷“利”。其實,不需要費這樣的周章,像舊注那樣解釋就很好。何晏說:

 

罕者,希也。與,及也。利者,義之和也。命者,天之命也。仁者,行之盛也??鬃右云淅⒚?、仁三者常人寡能及之,故希言也。(《論語注疏》卷九)

 

這個解釋的關(guān)鍵,在于將“利”說為“義之和”,這樣,它就與“命”還有“仁”匹配,這三樣?xùn)|西都不是常人所能及(“常人寡能及之”),所以孔子不輕易許人(“希言”)。整個解釋通下來,非常順暢。

 

“利者,義之和”,這個說法不是何晏的創(chuàng)造,而是《易傳·文言》對“元亨利貞”之“利”的解釋。邢昺疏:

 

云“利者,義之和也”者,《乾卦·文言》文也,言天能利益庶物,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。此云“利”者,謂君子利益萬物,使物各得其宜,足以和合于義,法天之利也。(《論語注疏》卷九)

 

《文言》關(guān)于“利”的解釋,除了“利者,義之和也”,還有一句:“利物足以和義”。邢昺結(jié)合“利物足以和義”對“利者,義之和”做了疏通,“利益庶物”、“利益萬物”是對“利物”的解釋,“和合于義”是對“和義”的說明。

 

《文言》對“元亨利貞”的解釋,亦見《左傳·襄公九年穆姜所引。[5]劉寶楠認為,“利者義之和”“利物足以和義”云云,“此相傳古訓(xùn),故此注本之。”[6]他還博引古書,力證“義之和”乃“利”字本義。

 

利與不利,古人皆質(zhì)言之。人未有知其不利而為之,則亦豈有知其利而避之弗為哉?利所以為義之和者,和猶言調(diào)適也。義以方外,若但言義不言利,則方外而不能和,故利為義之和。《周語》曰:“言義必及利”。韋昭曰:“能利人物,然后為義”。此即“利物足以和義”之誼,此即“利”字最初之誼。[7]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劉寶楠這里引到《國語·周語》有關(guān)“義”“利”之說,原文還有“利制能義”一語。[8]如果說《文言》論“義”“利”,是以“義”來解釋“利”,那么,《周語》論“義”“利”,是用“利”來解釋“義”。綜合兩種史料可知,在古人那里,“義”、“利”互訓(xùn)。

 

就“子罕言利與命與仁”這一章而言,根據(jù)“義”“利”可以互訓(xùn)的原則來理解“利”,如上所論,大體無誤。然而,孔子又有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”(《論語·里仁》4.16)之說,如果“義”“利”互訓(xùn),孔子又何必分君子小人而為言?

 

劉寶楠注意到這個問題,他解釋,孔子之所以那樣說,是鑒于小人對“利”字的理解與君子不同。

 

君子明于義、利,當(dāng)趨而趨,當(dāng)避而避。其趨者,利也,即義也;其避者,不利也,即不義也。然而,急君父之難,赴蹈水火而不顧其身,雖有似于不利而亦趨之,則以合乎義,即為利也。視不義之富貴如浮云,祿之以天下弗顧也,系馬千駟弗視也,雖有似于利而亦避之,則以不合乎義,即為不利也。若小人則反是。故其所謂利,或君子所視為不利;而其所視為不利,或君子所視為義,所視為利也。君子知利不外義,故喻于義;小人知利不知義,故喻于利。時至春秋,君子道微,故夫子罕言利,則以其理精微,人或誤習(xí)其說,而惟知有利,不復(fù)知有義矣。至戰(zhàn)國,而孟子且辭而辟之,豈特如夫子之罕言哉?此解經(jīng)說文字所當(dāng)知世變也。[9]

 

也就是說,孔子罕言之“利”與小人“喻于利”之“利”,字同而義異。比劉寶楠(1791-1855)稍早的焦循(1763-1820)則認為,這兩個“利”字用法相同,而與“利者義之和”的“利”有所區(qū)別,后者以“利物”言,前者以“利己”言。

 

言有古今之不同,賴圣賢發(fā)明之。文王系《易》,以利為重,其時所謂利,以利物言,故孔子贊之云:“利者,義之和也。利物足以和義。”蓋至孔子時所謂利,其以為利己,于是以“放利而行”為利,故孔子罕言利而以義為利。[10]

 

可以看到,焦循對孔子罕言利的解釋與傳統(tǒng)說法不同。他提出,至孔子時,人所謂利,是利己之利,孔子本人對利的理解追隨古人,以義為利,也可以說,以利為義,所以,孔子平時盡量避免說到“利”字(罕言利)。易言之,“子罕言利”的“利”字是世俗所用的“利己”之“利”。這個解釋的問題在于如何協(xié)調(diào)全句“子罕言利與命與仁”?

 

比較下來,似乎還是舊注引《易傳》“利者義之和”來解釋“子罕言利”更服帖。不過,出于前述原因,“義”“利”可以互訓(xùn)這一點,并不能很好地解釋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”章。無論對“君子”“小人”作何理解,都改變不了“喻于義”與“喻于利”是區(qū)別對待的事實。歸根結(jié)底,如果“利”是一個好東西,小人關(guān)心利、精通利(“喻于利”),又有什么不妥呢?

 

不能不承認,這里存在著某種張力:一方面肯定“利”有積極價值,另一方面又暗示不應(yīng)當(dāng)把注意力放在“利”上面。關(guān)心“義”、從“義”而行,與關(guān)心“利”、由“利”而行究竟有什么本質(zhì)差別呢?

 

朱熹等人認為,孟子關(guān)于“何必曰利”的論述很好地解答了這個問題。朱熹本人在《論語集注》中對“利”的解釋沒有采用舊注,關(guān)于“喻義喻利”章,他是用他慣用的“天理”“人欲”一對概念去對應(yīng)“義”跟“利”:

 

喻,猶曉也。義者,天理之所宜。利者,人情之所欲。[11]

 

對于“子罕言利”章的“利”字,《集注》沒有具體解釋。[12]這讓讀者弄不清楚這兩章的“利”字含義是否相同。如果兩章的“利”字都作“人情之所欲”解,也就是說,君子也未嘗不欲利,那么,何以單說“小人喻于利”?事實上,當(dāng)時就有人向朱熹提了這樣的問題:“君子之所為,固非欲其不利,何獨以喻利為小人乎?”,對此,朱熹以胡宏(五峰)之說應(yīng)之。

 

胡氏言之悉矣。(胡氏曰:義固所以利也,《易》所謂“利者義之和”者是也。然自利為之,則反致不奪不饜之害;自義為之,則蒙就義之利而遠于利之害矣。孟子之告梁王,意猶是也。)[13]

 

孟子之告梁王,就是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第一章“王!何必曰利?亦有仁義而已矣”。我們留到下一節(jié)討論,這里對孔子的義利說做一小結(jié)。

 

根據(jù)以上對《論語》詮釋的討論可知,“子罕言利”的正解,不是說孔子厭惡或鄙夷“利”所以不愿掛齒,而是說,作為“義之和”的“利”,像“命”與“仁”一樣,一般人很難達到,所以孔子不輕易許人。關(guān)于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”,如果要把“利”解釋為“利己”,從而與“義”相對,這就與“子罕言利”章難以統(tǒng)一,在堅持兩章“利”字用法一致的前提下,即仍然肯定“喻于義利”章的“利”具有正面價值,借助孟子的相關(guān)說法,可以合理地解釋孔子何以將“喻于義”和“喻于利”分屬“君子”“小人”。對《論語》這兩章詮釋的梳理,還有一個收獲,那就是認識到《文言》“利者,義之和”“利物足以和義”的重要性。鑒于包括《文言》在內(nèi)的《易傳》被認為孔子所作,我們沒有理由在研究孔子義利說時只討論《論語》,而將《文言》撇下。[14]

 

從“利者,義之和”“利物足以和義”之說發(fā)展出義、利互訓(xùn)的做法,與墨子的“義可以利人”的思想頗有輝映之處。

 

子墨子曰:“和氏之璧、隋侯之珠、三棘六異,此諸侯之所謂良寶也。可以富國家,眾人民,治刑政,安社稷乎?曰:不可。所謂貴良寶者,為其可以利也。而和氏之璧、隋侯之珠、三棘六異,不可以利人,是非天下之良寶也。今用義為政于國家,人民必眾,刑政必治,社稷必安。所為貴良寶者,可以利民也,而義可以利人,故曰:義,天下之良寶也。”(《墨子·耕柱》)

 

  二、交相利:重審孟子義利觀

 

孟子平生“辟楊墨”,根據(jù)這一點,人們很自然地認為,如果墨子是功利主義者,那么,孟子就不可能是。尤其是,《孟子》開篇就是著名的“何必曰利”章。

 

然而,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。我們先來看《孟子》原文。

 

孟子見梁惠王。王曰:“叟不遠千里而來,亦將有以利吾國乎?”孟子對曰:“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義而已矣。王曰:‘何以利吾國?’大夫曰:‘何以利吾家?’士庶人曰:‘何以利吾身?’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。萬乘之國,弒其君者,必千乘之家;千乘之國,弒其君者,必百乘之家。萬取千焉,千取百焉,不為不多矣。茍為后義而先利,不奪不饜。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,未有義而后其君者也。王亦曰仁義而已矣,何必曰利?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1.1)

 

很多人根據(jù)這段話認定,孟子反對功利。實際上,孟子反對的是“言利”(“曰利”),而并非“利”本身。“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,未有義而后其君者也”,說的就是“仁義”能夠帶來“利”。朱熹也認為,“此言仁義未嘗不利”[15]。二程指出,孟子所反對的,毋寧是“專以利為心”:

 

君子未嘗不欲利,但專以利為心則有害。惟仁義則不求利而未嘗不利也。當(dāng)是之時,天下之人惟利是求,而不復(fù)知有仁義。故孟子言仁義而不言利,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,此圣賢之心也。[16]

 

“君子未嘗不欲利”,這是明確肯定對“利”的需要是人的一種普遍現(xiàn)象,無論君子還是小人都不例外。朱熹解《論語》“喻義喻利”章“利”字為“人情之所欲”,跟二程這里所說是同一思路。因為“利”是好的,所以人不分君子小人都想要(“欲”),只是君子與小人的做法及結(jié)果都有所不同:君子是“不求利而未嘗不利”,小人則是“惟利是求”而“有害”。也就是前揭胡宏說的:“(君子)自義為之,則蒙就義之利而遠于利之害”;“(小人)自利為之,則反致不奪不饜之害”。朱熹同樣認為,“(君子)循天理,則不求利而自無不利;(小人)殉人欲,則求利未得而害己隨之”[17]。

 

于是,經(jīng)過宋儒這樣的解釋,君子與小人的區(qū)別,就不在于是否把“利”作為欲求對象,而在于他們追求“利”的手段不同并且結(jié)果也不同。不妨說,小人是“直線”性的求法,君子是“曲線”性的求法;小人是身受“利”之害,君子是不為“利”所害;小人是有心求利而得不償失,君子是無心求利而無往不利。

 

這種情況,也許就是人類“求利”一事上存在的某種“怪圈”(Crop Circle)。無論孟子的真實意圖是什么,他告訴梁王的,就是這個“怪圈”。

 

設(shè)若梁王被孟子說服,那么,他應(yīng)該怎么做呢?他無須放棄自己對“利”的追求,而只用改變手腕或策略,不要再像從前那樣把“利”作為口號(曰利)(征利),而要學(xué)會滿嘴仁義(曰仁義而已)。之前的梁王可以說是“頭腦簡單的(naive)”功利主義者,之后的梁王則可能變成了“老謀深算或深思熟慮的(deliberated)”功利主義者。

 

我們不能確定孟子本人究竟是怎么想的,但他在梁王面前發(fā)表的這篇談話,聽上去無異是在說:“作為國君,你一定要在臣民當(dāng)中倡導(dǎo)行仁行義的風(fēng)氣,一旦臣民成為仁義之人,你就會從他們那里受益無窮。”

 

注意,這里孟子并沒有要求梁王自身成為仁義之人。他陳述的只是他所相信的如下事實:“未有義而后其君者”。翻成現(xiàn)代語言,就是:仁義的臣民是其國君可靠的利的來源。當(dāng)然,結(jié)合《孟子》其他地方的論述,我們知道,孟子也希望國君實行仁政,讓他的人民從中受惠。如:

 

王如施仁政于民,省刑罰,薄稅斂,深耕易耨,壯者以暇日,修其孝悌忠信,入以事其父兄,出以事其長上??墒怪畦枰該榍爻畧约桌?。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1.5)

 

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?是故明君制民之產(chǎn),必是仰足以事父母,俯足以畜妻子;樂歲終身飽,兇年免于死亡。然后驅(qū)而之善,故民之從之也輕。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1.7)

 

雖然孟子是從王的角度論述行仁政的好處,但從這些論述我們不難推知,王施仁政于民,對民來說,就意味著從中受益(利),如:刑罰得到減免(省刑罰),賦稅得到減輕(薄稅斂),產(chǎn)業(yè)大到可以贍養(yǎng)父母妻子,正常年份豐衣足食,年成不好也能免于死亡,等等。

 

一方面,仁義的臣民給君(王)帶來利;另一方面,施行仁政的王會給他的人民帶來更多福利??梢哉f,他們之間也是一種“兼相愛,交相利”的關(guān)系。君、民關(guān)系的這種交互性尤其體現(xiàn)在孟子關(guān)于君、民同樂的論述中:

 

臣請為王言樂:今王鼓樂于此,百姓聞王鐘鼓之聲,管籥之音,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:“吾王之好鼓樂,夫何使我至于此極也?父子不相見,兄弟妻子離散。”今王田獵于此,百姓聞王車馬之音,見羽旄之美,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:“吾王之好田獵,夫何使我至于此極也?父子不相見,兄弟妻子離散。”此無他,不與民同樂也。今王鼓樂于此,百姓聞王鐘鼓之聲,管籥之音,舉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:“吾王庶幾無疾病與?何以能鼓樂也?”今王田獵于此,百姓聞王車馬之音,見羽旄之美,舉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:“吾王庶幾無疾病與?何以能田獵也?”此無他,與民同樂也。今王與百姓同樂,則王矣。(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2.1)

 

樂民之樂者,民亦樂其樂;憂民之憂者,民亦憂其憂。樂以天下,憂以天下,然而不王者,未之有也。(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2.4)

 

如果王與民同樂,民(百姓)就會祝福他;如果王不與民同樂,民(百姓)就會怨恨乃至詛咒他。同樂的結(jié)果就是統(tǒng)治能夠穩(wěn)定長遠,怨恨的極點就是人民揭竿而起。雖然孟子立論的出發(fā)點是勸王行仁政、王道,但他揭示的這種“一報還一報”的道理,與墨子所言并無二致。

 

夫愛人者,人必從而愛之;利人者,人必從而利之;惡人者,人必從而惡之;害人者,人必從而害之。(《墨子·兼愛中》)

 

總之,《孟子》“何必曰利”章不是在勸人放棄功利(“利”),而是告訴人們一個“秘密”:要想得到“利”,就必須學(xué)會迂回,先行仁義,而后“利”就自然出現(xiàn)。這是就個體的一般情況而言,就君民關(guān)系來說,國君從百姓的仁義中獲利,百姓則從國君的仁政中獲利。在對“交相利”原理的認識上,孟子并不亞于墨子。

 

結(jié)  語

 

以上,我們結(jié)合歷代注疏,對反映孔、孟義利觀的經(jīng)典文本的涵義做了辨析,所得出的結(jié)論與人們長久以來習(xí)以為常的看法完全相反??梢钥吹?,無論是孔子還是孟子,對“利”都沒有價值“歧視”,都肯定人對“利”的需求,并且,以“利”來規(guī)定“義”。表面看,孔、孟強調(diào)仁義,仔細研究,則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孔、孟所說的仁義或仁政,其主要內(nèi)容就是“利”。后世對儒家之所以形成反功利主義的印象,一定程度上是受漢代董仲舒“正其誼不謀其利,明其道不計其功”的影響。

 

按:此語出自《漢書·董仲舒?zhèn)鳌?,原作?ldquo;仁人者正其誼不謀其利,明其道不計其功”,《春秋繁露》所載略異:“仁人者正其道不謀其利,修其理不急其功”[18]。已有論者指出,“不急其功”與“不計其功”意思大不相同,而董仲舒的本意應(yīng)是前者。[19]筆者認為,更重要的是,董仲舒所說“不謀利”“不計(急)功”這些話是針對“仁人”而論的。換言之,這個思想是孔子“君子喻于義,小人喻于利”的延續(xù)。另一方面,對于孟子所言“求利”之“怪圈”,董仲舒也心領(lǐng)神會,他同樣對比了君子(諸如原憲、曾、閔)與小人(即小民)的不同做法及后果,認為小人“忘義殉利”,結(jié)果給自己招致災(zāi)禍。

 

天之生人也,使之生義與利。利以養(yǎng)其體,義以養(yǎng)其心。心不得義不能樂,體不得利不能安。義者,心之養(yǎng)也;利者,體之養(yǎng)也。體莫貴于心,故養(yǎng)莫重于義,義之養(yǎng)生人大于利。奚以知之?今人大有義而甚無利,雖貧與賤,尚榮其行以自好,而樂生,原憲、曾、閔之屬是也;人甚有利而大無義,雖甚富,則羞辱大,惡惡深,禍患重,非立死其罪者,即旋傷殃憂爾,莫能以樂生而終其身,刑戮夭折之民是也。夫人有義者,雖貧能自樂也;而大無義者,雖富莫能自存;吾以此實義之養(yǎng)生人大于利而厚于財也。民不能知,而常反之,皆忘義而殉利,去理而走邪,以賊其身,而禍其家,此非其自為計不忠也,則其知之所不能明也。[20]

 

董仲舒認為,小民的問題出在他們無知(其知之所不能明),小民對“利”的理解太過狹隘,只知物質(zhì)之利(即通常所說的財貨),不知精神之利,所謂精神之利,包括可以養(yǎng)心之義。

 

這里,董仲舒沒有說明,為什么小人對物質(zhì)之利的追求會給他們帶來災(zāi)禍。其實,孟子關(guān)于“不奪不饜”的論述已經(jīng)說得再明白不過了。所以,理性的功利主義者必然是交相利,而不是像小人這種只顧追求一己之利的“頭腦簡單的功利主義者”。儒家與墨家一樣,都不喜歡“頭腦簡單的功利主義”,而欣賞“深思熟慮的功利主義”。

 

本文寫作受惠于與西南財經(jīng)大學(xué)段江波教授的討論,宣讀于山東大學(xué)儒學(xué)高等研究員主辦的“儒墨會通與社會治理”學(xué)術(shù)會議(濟南,2020),論文第一部分以“孔子論利”為題演講于上海交通大學(xué)舉辦的“溫故何以知新論壇”(在線,2020),林安梧教授、伍曉明教授多有切磋,在此一并鳴謝。

[1]中國學(xué)者,可能最早是梁啟超在1904年發(fā)表的《子墨子學(xué)說》一文中將墨子思想與邊沁、密爾的功利主義進行比附的,不過他用的是“實利主義”一詞。胡適1917年提交給哥倫比亞大學(xué)的博士論文TheDevelopment on the Logical Method in Ancient China(先秦名學(xué)史)使用了utilitarianism這個術(shù)語去稱呼墨家。馮友蘭1923年提交給哥倫比亞大學(xué)的博士論文A Comparative Study of Life Ideals(天人損益論),有一章Utilitarianism: Mo Tzu。馮友蘭在其出版于1930年的《中國哲學(xué)史上冊》當(dāng)中用“功利主義”這個中文名詞去命名墨子哲學(xué)。西方學(xué)者,如葛瑞漢(Angus C. Graham)、史華慈(BenjaminSchwartz)等人將墨家思想(Mohism)視為功利主義的一種形式(a form of utilitarianism)。關(guān)于墨子功利主義在英語世界的著作出版情況,可參聶韜:《墨子“功利主義”思想研究的英語書寫》(《四川師范大學(xué)學(xué)報》,2015年第3期,19-30頁)。需要指出的是,中英文學(xué)界也不乏反對墨子為功利主義者的聲音,如郝長墀(參見所著《墨子是功利主義者嗎?——論墨家倫理思想的現(xiàn)代意義》,載《中國哲學(xué)史》2005年第1期,70-78頁),Dennis M. Ahern(參見所著: “Is MoTzu a Utilitarian?”, 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, 1976, 3 (2):185-193),David E. Soles(參見所著: “Mo Tzuand the Foundation of Morality”, 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, 1999, 26(1):37-48.Daniel MJohnson(參見所著: “Mozi’sMoral Theory: Breaking the Hermeutical Stalemate”, Philosophy East and West,2011,61(2):347-36)等人。他們的論文發(fā)表后,都引來相應(yīng)的反駁。本文主要關(guān)注儒家的后果論問題,對此方面的爭論不予置評。

[2]后果論(consequentialism)有多種形式,如果要舉出其基本特征,一般認為,可能就是“某些規(guī)范性屬性只取決于結(jié)果”(certain normative properties depend only on consequences)這一點。參見Walter Sinnott-Armstrong為斯坦福哲學(xué)百科(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)撰寫的“后果論”(consequentialism)詞條,https://plato.stanford.edu/entries/consequentialism/,First published Tue May 20, 2003; substantive revision Mon Jun 3,2019.

[3]事實上,方克濤(Chris Fraser)為斯坦福哲學(xué)百科撰寫的“墨家”(Mohism)詞條就說墨家哲學(xué)提供了“一種松散而復(fù)雜的后果論形式”

a loose yet sophisticated form of consequentialism),

參見:https://plato.stanford.edu/entries/mohism//#ethics,First published Mon Oct 21, 2002; substantive revision Tue Sep 22, 2020.

[4]轉(zhuǎn)引自楊伯峻:《論語譯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06年,99頁。
[5](穆)姜曰:“亡。是于《周易》曰:‘《隨》,元亨利貞,無咎。’元,體之長也;享,嘉之會也;利,義之和也;貞,事之干也。體仁足以長人,嘉德足以合禮,利物足以和義,貞固足以干事。然,故不可誣也,是以雖《隨》無咎。今我婦人,而與于亂,固在下位。而有不仁,不可謂元;不靖國家,不可謂亨;作而害身,不可謂利;棄位而姣,不可謂貞。有四德者,《隨》而無咎。我皆無之,豈《隨》也哉?我則取惡,能無咎乎?必死于此,弗得出矣!”(《春秋左傳注疏》卷三十,“襄公九年”,北京大學(xué)出版社,1999年,871頁)
[6]劉寶楠:《論語正義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90年,卷十“子罕第九”,319頁。
[7]劉寶楠:《論語正義》,320頁。許慎《說文解字》:利,銛也。刀和然后利。從刀,和省?!兑住吩唬?ldquo;利者,義之和也。”段玉裁注:上云刀和然后利者,本義也。引《易》者,引伸之義也。(段玉裁:《說文解字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3年,180頁下)無論“利”字本義為何,可以肯定的是,漢代之后,對“利”的解釋就離不開“義之和”了。
[8]原文如下:晉孫談之子周適周,事單襄公,立無跛,視無還,聽無聳,言無遠;言敬必及天,言忠必及意,言信必及身,言仁必及人,言義必及利(韋昭注:能利人物,然后為義?!兑住吩唬豪镒阋院土x。),言智必及事,言勇必及制,言教必及辯,言孝必及神,言惠必及和,言讓必及敵;晉國有憂未嘗不戚,有慶未嘗不怡。襄公有疾,召頃公而告之曰:“必善晉周,將得晉國。其行也文,能文則得天地。天地所胙,小而后國。夫敬,文之恭也;忠,文之實也;信,文之孚也;仁,文之愛也;義,文之制也;智,文之輿也;勇,文之帥也;教,文之施也;孝,文之本也;惠,文之慈也;讓,文之材也。象天能敬,帥意能忠,思身能信,愛人能仁,利制能義(韋昭注:以利為制,故能義也。),事建能智,帥義能勇,施辯能教,昭神能孝,慈和能惠,推敵能讓。此十一者,夫子皆有焉。……”頃公許諾。及厲公之亂,召周子而立之,是為悼公。(《國語集解》,“周語下第三”,“晉損談之子周適周,事單襄公”,北京:中華書局,2002年,88-89頁,著重號為引者后加) 
[9]劉寶楠:《論語正義》,320頁。
[10]焦循:《孟子正義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87年,卷十二“滕文公章句下”,418頁。
[11]朱熹:《論語集注》卷二,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86年,73頁。
[12]朱熹對這一章的解釋主要引了二程的話:“罕,少也。程子曰:‘計利則害義,命之理微,仁之道大,皆夫子所罕言也。’”(《論語集注》卷五,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109頁)按二程理解,孔子罕言“命”與“仁”,是因為這兩個話題或微妙或重大,所謂“命之理微,仁之道大”,不好隨便開口。至于孔子為何罕言“利”,與舊注看法不同,二程認為,那是因為,孔子考慮到,如果對“利”談得過多,會妨礙人們對“義”的追求。但是,何以“計利”則“害義”?二程在這里沒有進一步解釋。這個問題要等到胡宏才有下落,詳下正文所論。有意思的是,劉寶楠對孔子“罕言利”的解釋采取了與二程解釋孔子罕言“命”同樣的說法:“夫子罕言利,則以其理精微”(《論語正義》,320頁)。
[13]朱熹:《論語或問》卷四“里仁第四”,《四書或問》,《朱子全書》第六冊,上海古籍出版社、安徽教育出版社,2002年,694頁。
[14]當(dāng)然,研究孔子的義利說,除了這里所說的《易傳》,還應(yīng)當(dāng)包括更多經(jīng)典,比如《左傳·成公二年》就記了這樣一段重要的孔子之言:既,衛(wèi)人賞之以邑,辭。請曲縣、繁纓以朝,許之。仲尼聞之曰:“惜也,不如多與之邑。唯器與名,不可以假人,君之所司也。名以出信,信以守器,器以藏禮,禮以行義,義以生利,利以平民,政之大節(jié)也。若以假人,與人政也。政亡,則國家從之,弗可止也已。”(著重號為引者后加)
[15]朱熹:《孟子集注》卷一“梁惠王章句上”,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201頁。
[16]此為朱熹《集注》所引,參見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202頁。
[17]朱熹:《孟子集注》卷一,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202頁。

[18]“對膠西王越大夫不得為仁第三十二”,《春秋繁露義證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5年,262頁。

[19]參見李澤厚:《中國古代思想史論》,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85年,151頁。

[20]“身之養(yǎng)重于義第三十一”,《春秋繁露義證》,257-258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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