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元明清
論朱熹哲學中的公共性思想
發(fā)表時間:2017-06-13 23:01:50    作者:朱承    來源:《哲學研究》2017年第5期

[ ] 朱熹的“理一分殊”的思想,強調(diào)天理的普遍性,為社會交往的公共性原則提供了形而上依據(jù),成為其公共性思想的邏輯前提。朱熹注意區(qū)分公私之別,將天理人欲之辯看作是公私之辯,認為“公”是仁愛思想的邏輯前提和重要內(nèi)容。與先儒一致,朱熹認為公共性價值的具體落實,依賴于由己而人,由“明德”而后“親民”,強調(diào)個體修養(yǎng)向公共空間的推衍。朱熹對“絜矩之道”或“禮”的重視,也為公共性原則落實提供了規(guī)則性的保障。朱熹公共性思想對個體的擠壓,需要在現(xiàn)代價值觀視域中予以揚棄。

[關(guān)鍵詞] 朱熹;公共性;理一分殊;天理人欲;絜矩之道

 

    所謂“公共性”,在概念限定上往往是與“私人性”相對應的,不同的思想家對于“公共性”的認識有所不同,但在公私之辨的視域下,有一點共通之處可以確認,那就是“公共性”承認并尊重人與人之間的共在事實,在私人或者個體獨特的觀念、利益面前,強調(diào)人與人之間共同分有的價值觀念與現(xiàn)實利益以及共同遵守和維護的規(guī)則、秩序等。與“私人性”“個體性”概念相對待,“公共性”可以作為人與人之間(或者是部分人之間)所共有的價值、規(guī)則、利益、秩序等的一個寬泛性指代概念。

在漢語表達中,作為哲學概念的“公共性”無疑是一個現(xiàn)代哲學話語,但作為一種思想觀念,卻是一種歷史性存在。一般認為,中國古代社會生活中,“公共性”價值有所缺失,比如即使在儒家傳統(tǒng)中所珍視的道德領域,人們更加注重的是“私德”,而非“公共性”價值,梁啟超就曾在《論公德》一文中就指出:“我國民所最缺者,公德其一端也。公德者何?人群之所以為群,國家之所以為國,賴此德焉以成立者也。”(《梁啟超文集》,1997年,第109頁)又如費孝通先生在《鄉(xiāng)土中國》中曾指出,國外鄉(xiāng)村工作者常常認為中國鄉(xiāng)村社會中最大的毛病在于“私”(費孝通,2008,第25頁)。梁漱溟先生在《中國文化要義》中也認為,“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”,“缺乏公德”,“缺乏公共觀念”,(《梁漱溟全集》第三卷,2005年,第68頁)馬克斯·韋伯曾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缺少真正意義上的公共社團,即使有,也是圍繞某個個人的親緣關(guān)系所形成的,在本質(zhì)上還是私人生活,他指出,“在中國,真正的社團并不存在(尤其是在城市里),因為沒有純粹以經(jīng)營為目的經(jīng)濟社會化形式與經(jīng)濟企業(yè)形式,這些經(jīng)濟組織形式幾乎沒有一個是純粹中國土生土長的。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純粹個人的關(guān)系尤其是親緣關(guān)系的包圍與制約?!?/span>(馬克斯·韋伯,2005年,第190頁)在針對中國古代社會生活所開展的研究成果中,諸如此類的觀念,不一而足。

在具體的社會生活傳統(tǒng)中,或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上述“公共性”缺失的問題。但在中國哲學思想傳統(tǒng)里,關(guān)于“公共性”觀念的思考,實際上還是有著較為悠久的傳統(tǒng),并不缺少主張“公共性”的思想資源。最為經(jīng)典和接受度最廣的一個觀念是《禮記·禮運》里的“大同”說,所謂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為公?!痹谶@里,儒家認為治理天下的權(quán)力應該具有公共性,非一家一人能私之,這是中國古代比較早的從政治層面強調(diào)“公共性”意義的一個經(jīng)典表述。類似的關(guān)于“公共性”的思考,在中國傳統(tǒng)哲學思想里也還有不少內(nèi)容。朱熹哲學是儒家思想發(fā)展階段的一座新高峰,對南宋以后的中國思想影響深遠,具有典范意義的價值,對朱熹哲學中關(guān)于“公共性”問題做一引申性的發(fā)掘和思考,對于我們認識傳統(tǒng)和分析現(xiàn)實或具有一定的啟發(fā)意義。

一、“理一分殊”:道的“公共性”:

從根本上來說,普遍性是公共性的一個邏輯前提。沒有普遍性的確證,在一定意義上,公共性就缺失了共同分有某種觀念的可能性。本體論層面的一致性對于普遍性來說是一個有效的保證,如果萬事萬物在本體層面上是統(tǒng)一的話,那么就存在一個普遍的實在,這種普遍的實在又進而能確證萬事萬物中能分有共同的東西。[1]在朱熹哲學中,太極、道、理就是這樣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實在,由于其具有普遍性,萬事萬物都因而能分有這個共同的實在,也反映和體現(xiàn)這個共同的實在,所謂“理一分殊”。

在理學家中,朱熹之前的程頤提出:“《西銘》明理一分殊,墨氏則二本而無分。”(《二程集》,1981年,第609頁)程頤以此對張載“民胞物與”思想和墨家兼愛思想做了區(qū)分,強調(diào)儒家既能保證倫理原則的普遍性,又能照顧到個體在落實倫理原則時的差異性。后來,朱熹進一步將“理一分殊”觀念推至本體論層面,在本體論層面予做了充分的發(fā)揮,并以此強調(diào)“理”的普遍性,他說:“太極只是天地萬物之理。在天地言,則天地中有太極;在萬物言,則萬物中各有太極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1986年,第1頁)天地萬物有一個共同之理,此“理”具有普遍的公共性,而萬物則是分有了這種公共普遍性而能得其所哉。朱熹認為,“二氣五行,天之所以賦授萬物而生之者也。自其末以緣本,則五行之異,本二氣之實,二氣之實,又本一理之極。是合萬物而言之,為一太極而已也。自其本而之末,則一理之實,而萬物分之以為體,故萬物之中各有一太極,而小大之物,莫不各有一定之分也?!?/span>(《朱子全書》第13冊 ,2010年,第117頁)所有“小大之物”,都是對于普遍的“太極”有了“一定之分”,萬物秉“太極”為普遍之體,又各自體現(xiàn)了“太極”的公共特性,所以萬物雖然千差萬別,但又具備公共之“理”,“自下推而上去,五行只是二氣,二氣只是一理。自上推而下來,只是此一個理,萬物分之以為體,萬物之中又各具一“理”。所謂‘乾道變化,各正性命’,然總又只是一個理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6冊,第2374頁)自其異者觀之,萬物各有性命變化;而自其同者觀之,萬物同具一“理”。如同天上明月,“理”實現(xiàn)了萬物的同一性,“本只是一太極,而萬物各有秉受,又自各全具一太極爾。如月在天,只一而已,及散在江湖,則隨處可見,不可謂月已分也。”(《朱子語類》第6冊,第2409頁)由此可見,就本體之“一”和“多”的邏輯預設上,朱熹強調(diào)本體上的一元性,這種一元本體是萬物之公共具有,“月印萬川”,往古來今千差萬別之河川都能映射“共同”之月。萬川奔流,人世變幻,而“共同”之月則穿越時空,正如張若虛在《春江花月夜》里所述:“人生代代無窮已,江月年年望相似”,時間、空間的變化,不能改變本體意義上的共同普遍性。因此,萬事萬物雖然各有其殊,但都反映了“公共性”的本體。從這個意義上,“公共性”的優(yōu)先位置就具有了本體意義。

本體意義上的“理”因為具有普遍性,也就邏輯的可以成為優(yōu)先的“公共之理”,朱熹提出,“是有天下公共之理,未有一物所具之理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6冊,第2371頁)萬物各有其特點,但究其根本,是共同秉受了一個普遍之“理”,只是表現(xiàn)為“萬殊”而已,“或問理一分殊。曰:圣人未嘗言理一,多只言分殊。蓋能于分殊中事事物物,頭頭項項,理會得其當然,然后方知理本一貫。不知萬殊各有一個,而徒言理,不知理一去何處?圣人千言萬語教人,學者終身從事,只是理會這個。要得事事物物、頭頭件件各知其所當然,而得其所當然,只此便是理一矣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2冊,第677-678頁)朱熹強調(diào)“理一”、“公共之理”,也即在萬殊之中能夠?qū)ふ业玫狡毡榈摹肮残浴?。萬物之中、萬事之上,有一個具有普遍性的“理”在,因此萬事萬物之間,既有千差萬別的區(qū)分,但同時也依然蘊含著共同的本質(zhì)。朱熹將“太極”與“萬物”的關(guān)系看作是“一”和“殊”的關(guān)系,萬物各有其殊,這是個體性或者私人性,而萬物也共有“一”,這是普遍的,也因而是公共的。從公共性與個體性、私人性關(guān)系角度看,“理一分殊”為“公共性”的存在提供了宇宙論、本體論的依據(jù),也就是說,即使世界變化無窮,個體性各種各樣、私人化的東西千奇百怪,但溯根求源,總有一個“公共性”的“太極”或者“理”存在,萬物“都是同一普遍原理的表現(xiàn)”(陳來,1991年,第171頁),這個“公共性”的存在是普適無盡的。

    “理一分殊”的原則廣泛應用在朱熹的其他觀念里,并以此強調(diào)“公共性”的存在與優(yōu)先。他說:“道者,古今共由之理,如父之慈,子之孝,君仁,臣忠,是一個公共底道理。德,便是得此道于身,則為君必仁,為臣必忠之類,皆是自有得于己,方解恁地。堯所以修此道而成堯之德,舜所以修此道而成舜之德,自天地以先,羲黃以降,都即是這一個道理,亙古今未常有異,只是代代有一個人出來作主。做主,便即是得此道理于己,不是堯自有一個道理,舜又是一個道理,文王周公孔子又別是一個道理。”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31頁)朱熹認為,“公共性”道理是超越時空的,從堯舜到文武周公孔子都遵此“理”而行。也就是說,“理”是恒常普遍的,不因人而異,“吾儒說只是一個物事。以其古今公共是這一個,不著人身上說,謂之道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31-232頁)普遍恒常之“理”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遍性,這是根本,是“體”,在具體事務的“用”上有所不同,只是在具體職分上的不同,如君臣、父子對于“理”的使用不同,“問:‘萬物粲然,還同不同?’曰:‘理只是這一個。道理則同,其分不同,君臣有君臣之理,父子有父子之理?!?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99頁或者公共性的“理”表現(xiàn)在不同的具體事務上,如,“古人學校、教養(yǎng)、德行、道藝、選舉、爵祿、宿衛(wèi)、征伐、師旅、田獵,皆只是一項事,皆一理也?!?/span>《朱子語類》第7冊,第2691頁)古往今來,天下事務紛繁復雜,但其中有著可以公共遵循的東西,這就是“理”,亙古亙今而不滅,歷經(jīng)三代、漢唐而不分,“若論道之常存,卻又初非人所能預。只是此個自是亙古亙今常在不滅之物,雖千五百年被人作壞,終殄滅他不得耳?!?/span>(《朱子全書》第21冊,第1583頁)“夫人只是這個人,道只是這個道,豈有三代、漢唐之別?”(《朱子全書》第21冊,第1588頁)可見,朱熹在討論具體事務的時候,都是將公共性之“理”放在本體論的優(yōu)先地位,由此來強調(diào)宇宙人生社會中必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原則作為普遍遵循,如此,宇宙之大、品類之盛都能得到根本性的理解,類似于莊子在《齊物論》里討論的“道通為一”,萬殊的背后總有一個一致性的“道理”存在,這就為從本源上總體性理解世界提供了一個可能。

    總體來看,朱熹強調(diào)“道”、“天理”的普遍性,為公共性的存在提供了本體論上的論證,其中也蘊含了公共性之存在并優(yōu)先于個體性的根本原則。在這個意義上,可以邏輯的延伸到天理與人欲的關(guān)系,天理是公共的,人欲是私人的,公共性的天理要壓倒私人性的人欲自然就在邏輯上得到了確證。當然,我們知道普遍性并不完全等于公共性,公共性更多是人們在現(xiàn)實交往中形成的,而普遍性則更多具有本體論意義。本體意義上的普遍性只是保證了公共性優(yōu)先的邏輯前提,而公共性原則、公共性價值等卻主要表現(xiàn)在公共生活中,或者說人的交往活動中,在人與我的交往活動中,公共性與私人性的矛盾呈現(xiàn)出來。

二、公私之辯:“公共性”原則的倫理表現(xiàn)

    朱熹在宇宙論、本體論上論證了萬事萬物均共有一“公共性”根據(jù),又通過公私之辯、天理人欲之辯等討論,強調(diào)將“公共性”原則的優(yōu)先性落實在具體的倫理觀念中。在朱熹的話頭中,多將公與私對立起來,以“天理”為公,以“人欲”為私,揚公抑私,肯定“公共性”的天理,抑制個體性的人欲,在公共性與個體性的關(guān)系與倫理實踐中,強調(diào)“公共性”優(yōu)先的倫理原則。

朱熹將公私的對立看成是是非、正邪的對立,他說:“凡一事便有兩端,是底即天理之公,非底乃人欲之私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25頁)“人只有一個公私,天下只有一個邪正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28頁)在朱熹看來,天理因為具有“公共性”的普適意味,按照天理行事就是具有正當性的,而人欲因為是滿足一己之私,被人欲牽著鼻子走,就是不正當?shù)???梢?,朱熹的天理人欲之辯在一定意義就轉(zhuǎn)化為了公私之辯。何謂“公”?朱熹認為,“將天下正大底道理去處置事,便公;以自家私意去處之,便私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28頁)“己者,人欲之私也;禮者,天理之公也?!?/span>(《朱子全書》第6冊,第799頁)以共同普遍的“理”來對待和處置事務,便是“公”,與之相反,從自己的私欲與情感出發(fā)便是“私”。由此足見,在朱熹這里,“公共性”原則優(yōu)先便是“公”,個體性原則優(yōu)先就是“私”。在公私之辯中,朱熹堅持“公”的絕對優(yōu)先性,更將“公而無私”作為“仁”之前提來看待,他說:“無私,是仁之前事;與天地萬物為一體,是仁之后事。惟無私,然后仁;惟仁,然后與天地萬物為一體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117頁)“無私”的公共性價值原則是具有本體意義的,“仁”是將這個本體轉(zhuǎn)化為自己的情感意志,這種“仁”的 情感意志在生活中落實了,便能實現(xiàn)“天地萬物一體”的效果??梢?,這里的邏輯次序是:無私(公)——仁——天地萬物一體,真正理解了“無私”,才能做到“仁”,而后才有實踐表現(xiàn)上的“萬物一體”。因此,朱熹提出,“公”而后能“仁”,“問:‘公便是仁否?’曰:非公便是仁,盡得公道所以為仁耳。求仁處,圣人說了:‘克己復禮為仁?!毷强吮M己私,以復乎禮,方是公;公,所以能仁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3冊,第1067頁)在這里,“公”甚至比“仁”更具有邏輯上的優(yōu)先性,換句話說,如果沒有“公共性”作為前提,也就沒有了“仁”的確證與挺立,“仁”的原則內(nèi)在的就包含了“公共性”之價值于其中,只有這樣,“仁”才能真正成為有效的倫理原則,否則,“仁”就只會具有工具性價值,如朱熹批評唐太宗道:“唐太宗一切假仁借義以行其私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8冊,第3219頁)“太宗之心,則吾恐其無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?!?/span>(《朱子全書》第21冊,第1583頁)在“天理人欲”之辯中,如果沒有確立“公共性”優(yōu)先的原則,那么所謂的“仁”就可能會被利用為實現(xiàn)自己私欲的工具,這就是孟子所說的“行仁義”,而不是“由仁義行”,也就是將“仁義”當成口號與工具。

考察朱熹的“公共性”原則,天理人欲之辯是核心要義。朱熹所討論的公私之辯,主要是天理人欲之辯,他認為天理是“公共性”的體現(xiàn),對于個體的私欲有著絕對的優(yōu)先性。抽象的來看,天理優(yōu)先于人欲,其根源在于天理具有本體論上的優(yōu)先性,故而公共性優(yōu)先于私人性。在包括朱熹在內(nèi)的傳統(tǒng)儒家那里,大多主張遏制個人欲望,甚至主張限制個體權(quán)利,以服從某種共同利益或既定的權(quán)力與倫理秩序。他們傾向于把“公”理解成對于“私”的克服,而這與現(xiàn)代價值觀念中,往往將“公”作為保護“私”或者促進“私”更好實現(xiàn)的前提,顯然存在一定的張力。因此,如果天理優(yōu)先于人欲的這種主張被推至極端,就會抹殺了公與私的邊界,也會導致對于個人正當欲望的壓制,使得人們對“公共性”產(chǎn)生質(zhì)疑。抽象的來看,在倫理領域,過分推崇公共性的天理、否定私人性的人欲,就是選擇一種倫理行為的利他性原則。然而,利他性原則并不意味著完全否定私人性利益,也不會徹底否定私人性價值原則的合理性。將公共利益、規(guī)則全面侵蝕到私人生活領域,突破公私邊界,將會導致私人生活的破壞,“公”還可能成為壓制私人權(quán)利的借口,這其實同樣不利于建設一種和諧的共同體。從這一點上來看,朱熹在公私之辯中對于公共性優(yōu)先的強判斷,特別是后世人簡單理解的諸如“存天理、滅人欲”的口號類話語,如果不做仔細分疏而簡單接受的話,可能會導致對于私人生活、個人權(quán)利的完全干涉或徹底否定,而這同樣也是將破壞正常的共同體生活,在這個意義上,梁漱溟先生的“互以對方為重”(《梁漱溟全集》第三卷,第738頁)的倫理原則,較之簡單否定個人利益的口號,在共同體的人際交往中更加具有現(xiàn)實意義。當然,我們知道,朱熹主張的“存天理、滅人欲”,并不是要否定個人正當?shù)挠蛘呃妫且s束人們過分的欲求,我們要警惕的是簡單化的利用“存天理、滅人欲”作為壓制個體利益的口號和工具。

    “公共性”落實在倫理價值領域,具體到朱熹那里,就是“天理人欲”之辯?!疤炖砣擞敝q是和“公私之辯”聯(lián)系在一起的,只有明確了朱熹所強調(diào)的“公”優(yōu)先于“私”,“天理人欲”之辯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。在朱熹哲學中,天理意味著“公共性”,人欲意味著“私人性”,人們要用“仁”的原則來保證天理戰(zhàn)勝人欲,由于“公共性”又是“仁”的邏輯前提,故而,“公共性”的原則在倫理領域中具有“應該”意義上的優(yōu)先性。

三、推己及人:個體修養(yǎng)工夫的公共化路徑

在倫理原則上,朱熹主張“公共性”優(yōu)先于“私人性”。但他同傳統(tǒng)儒家一樣,在修養(yǎng)途徑上,主張先“為己”優(yōu)先與“為人”,即修己而后安人、修己而后安百姓。這里看上去似乎有一點矛盾,即倫理原則是公共性優(yōu)先于私人性,修養(yǎng)工夫路徑是個體性先于公共性。但其實二者是一致的,因為在倫理意義上,是堅持先別人利益而后自己利益的原則,這是一種對個體的約束;在修養(yǎng)路徑上,堅持個體修養(yǎng)在先而后推至公共空間,這其實也是要求把對個體的約束放在前面。二者都出于對自己的約束,是對私人欲望的約束,因而也是相通的。同時,修養(yǎng)工夫的目的指向“公共性”,公私之辨中的倫理主張也是指向“公共性”,二者并不矛盾。

和先儒一樣,朱熹認為,修養(yǎng)之學是為己之學,應該走的路線是先明德而后親民,也即將自己的道德修養(yǎng)提高,而后才能發(fā)揮其在公共領域中的效益。這里可以看出,朱熹哲學的修養(yǎng)論并不是滿足個體心性,也不是停留于個體的道德修養(yǎng),而是推己及人,“仁及一家”“仁及一國”、“仁及天下”(《朱子語類》第3冊,第847頁),最終要實現(xiàn)公共性價值,博施濟眾,也即對公共性的教化懷有理想與追求。朱熹說:“學者須是為己。圣人教人,只在《大學》第一句‘明明德’上,以此立心,則如今端己斂容,亦為己也;讀書窮理,亦為己也;做得一件事是實,亦為己也。”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61頁)又說:“然不曾先去自家身己上做得工夫,非惟是為那人不得,末后和己也喪了。”(《朱子語類》第3冊,第1133頁)可見,倫理修養(yǎng)是個“推致”的工夫,應首先在自己身上做工夫,而后推而廣之,實現(xiàn)從個人到公共的拓展。如果說,“明德”是個體的修養(yǎng),那么“新民”則是實現(xiàn)公共性的效用,實現(xiàn)公共性效用的前提是完善個人的修養(yǎng),“或問:‘明德新民,還須自家德十分明后,方可去新民?’曰:‘不是自家德未明,便都不管著別人,又不是硬要去新他。若大段新民,須是德十分明,方能如此。若小小效驗,自是自家這里如此,他人便自觀感。’‘一家仁,一國與仁;一家讓,一國與讓’,自然如此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267頁)又明確說道:“‘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達而達人’,是以己及人,仁之體也。‘能近取譬’,是推己及人,仁之方也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3冊,第846頁)在這里,朱熹清晰的解釋了個體修養(yǎng)和群體良善的關(guān)系、私人品德與公共秩序的關(guān)系,只有個體認真的彰顯了自己的德性,而后才能對公共社會有所效用,否則就會本末倒置。特別是對統(tǒng)治者來說,如果只對公共社會提出要求,而不完善自己的德性,不把約束自己放在優(yōu)先位置,那么想達到治理的效果無異于緣木求魚,“大凡治國禁人為惡,而欲人為善,便求諸人,非諸人。然須是在己有善無惡,方可求人、非人也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2冊,第358頁)換句話說,對于為政者來說,要求公共社會能履行和遵守的德性與規(guī)則,首先必須自己做到。

    為己之學是儒家修養(yǎng)論、工夫論的重要傳統(tǒng),儒家希望由個體的修養(yǎng)進而能實現(xiàn)對公共社會的良好影響,朱熹繼承了這一傳統(tǒng),希望通過個體的格物窮理等修養(yǎng)工夫提升道德能力,進而影響到社會。朱熹認為,個體的細微之處可以影響到公共的至大領域,“《中庸》說細處,只是謹獨,謹言,謹行;大處是武王周公達孝,經(jīng)綸天下,無不載。小者便是大者之驗。須是要謹行,謹言,從細處做起,方能克得如此大?!?/span>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131頁)在小大之間,無個體之小不能成就公共之大,因而在“格致誠正修齊治平”的邏輯鏈條中,個體的格物致知世治國平天下的出發(fā)點,“格物、致知,比治國、平天下,其事似小。然打不透,則病痛卻大,無進步處。”(《朱子語類》第1冊,第312頁)因此,要將個體的修養(yǎng)轉(zhuǎn)化公共的效果,必須時刻完善自己的德性,進而影響他人,“上之人既有以自其明德,時時提撕警策,則下之人觀瞻感發(fā),各有以興起同然之善心,而不能已耳?!?/span>(《朱子語類》第2冊,第319頁)很顯然,朱熹的理想是按照從己及人、從私人到公共的路徑,從而落實儒家的公共性優(yōu)先的價值目的。

當然,這種由己而人的公共性價值實現(xiàn)的路徑理想,也常常會陷入一種由“個體性”與“公共性”關(guān)系的吊詭:從本體上而言,“公共性”的天理在先;在修養(yǎng)論上,又強調(diào)個體的明德在先。這就要求個體之德必須符合公共之理,而外在的公共之理如何有效的成為內(nèi)在的個體之德?這也就成為后來王陽明質(zhì)疑朱熹之所在。王陽明認為,在外的天理雖然具有“公共性”,但其難以成為個人的“明德”,人們向外追求“公共性”的天理,最終卻可能忽視自己內(nèi)在的德性,從而在道德修養(yǎng)的道路上迷失方向,所謂“世儒惟不知此,舍心逐物,將格物之學錯看了,終日馳求于外,只做得個義襲而取,終身行不著,習不察”(《王陽明全集》上冊,2011年,第34頁)。王陽明的解決方案是,人人都有良知,內(nèi)在之德即良知本身就具有“公共性”,良知本身就是“公共性”的“理”,“良知是天理之昭明靈覺處,故良知即是天理。”(《王陽明全集》上冊,第81頁)只不過良知在內(nèi),而朱熹所指的“天理”在外,在外的天理雖然具有“公共性”,然而難以成為個人的“明德”,而在內(nèi)的良知是人人皆有,“良知之在人心,無間于圣愚,天下古今之所同也?!保?/span>《王陽明全集》上冊,第90頁)良知是普遍的,超越時空和人的社會能力。這樣,王陽明確證了每個個體都具有“公共性”的理,使得“公共性”的理與個體性、私人性的心合二為一,人心具有公共性的理,因此私人性的“心”就具有了公共性的意味,從而只要我們發(fā)明自己人人具有的良知并在生活實踐中實現(xiàn)知行合一,那么,這一原本是私人性的“心”便因為良知的落實而具有了“公共性”,潛在的公共性天理也從而有了現(xiàn)實性。

從王陽明心學的角度來看,修養(yǎng)工夫論當然也是從個體推至到公共空間中去,所不同的是,朱熹的工夫論之前提是去探求在外的“公共性”天理,然后再以此豐富自己內(nèi)在的德性,接著才是安人、安百姓的效果。而王陽明的工夫論則是直接面對內(nèi)心,因為“公共性”天理就在人的本心中,展現(xiàn)自己本心中的良知,就是工夫,就能夠?qū)崿F(xiàn)安人、安百姓。從這一點來看,朱熹從己到人的修養(yǎng)路徑中多了一個環(huán)節(jié),那就是向外尋求天理而后才能“明德”,而王陽明的方法就顯得更加簡易。但無論二者在方法上有如何差別,其修養(yǎng)工夫都不是個體的心性滿足,而是指向現(xiàn)實的公共生活。

四、絜矩之道:公共生活的規(guī)則

    在儒家看來,“公共性”生活是人們?nèi)粘I畹闹饕问街?,儒家?jīng)典里反復出現(xiàn)的所謂“家”(往往指的是家族)、“鄉(xiāng)里”“國”“天下”等,都是公共生活的一種場域。在公共生活中,“禮”是保證公共秩序的主要依托。在公共生活中,“禮”無處不在,在協(xié)調(diào)人際關(guān)系、參與利益分配、保證等級秩序等之中,“禮”都發(fā)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朱熹是禮治主義的傳承者,他同樣主張在公共生活中要有一定的禮儀規(guī)則,這個規(guī)則就是所謂“絜矩之道”。絜矩之道或者“禮”,是保證“公共性”價值優(yōu)先的具體規(guī)則。

朱熹認為作為規(guī)則的“挈矩之道”是圣人為公共社會制定的基本規(guī)則。在回答何為“絜矩之道”時,朱熹提出“所謂絜矩者,如以諸侯言之,上有天子,下有大夫。天子擾我,使我不得行其孝弟,我亦當察此,不可有以擾其大夫,使大夫不得行其孝弟。且如自家有一丈地,左家有一丈地,右家有一丈地。左家侵著我五尺地,是不矩;我必去訟他取我五尺。我若侵著右家五尺地,亦是不矩,合當還右家。只是我上也方,下也方,左也方,右也方,不相侵越?!保?/span>《朱子語類》第2冊,第363-364頁在這里可見,朱熹形象的用“諸候與天子、大夫”關(guān)系和“爭地”為喻。如果天子侵犯了諸侯的正常生活,以上凌下,那么諸侯雖然不能去反抗天子,但是可以做到不以同樣的方式去侵害比他地位低的大夫;如果別人搶了自己的地盤,自己也不能以同樣的方式去搶奪別人的地盤,這就是所謂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”。這兩個比喻實際上是在說,在公共生活中,有一個邊界,逾越了這個邊界,就是損害了公共生活的規(guī)則。這個“邊界”,在傳統(tǒng)儒家的話語體系里,就是“禮”,“禮”確定了每個人的生活邊界。公共性、普遍性優(yōu)先的立場并不意味著不需要規(guī)則,某種意義上,規(guī)則就是公共性原則的具體體現(xiàn)。朱熹認為在公共生活中,人們?nèi)绻寄茏袷匾?guī)則,互不侵犯他人利益,“不相侵越”就是一個基本的“挈矩之道”,可以保障公共生活有序的開展。

 在朱熹的世界里,“禮”就是這個保障公共生活秩序的“絜矩之道”。為落實禮制精神,實現(xiàn)其心目中良好的生活秩序,朱熹曾花了很大的精力來制定《家禮》,對鄉(xiāng)村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禮儀予以損益。在古禮的基礎上,朱熹對于日用常禮的通禮以及冠禮、婚禮、喪禮、祭禮等多做了一定的改進。宗族內(nèi)部的冠婚喪祭等活動,是宗族共同體公共生活的主要載體,承載了宗族內(nèi)部的權(quán)力秩序與生活秩序,對這些活動禮儀的確定,就是確立了以宗族為單位的公共生活的公共性規(guī)則。雖然《朱子家禮》不言國家禮儀,專事家族之禮,但其對后世宗族內(nèi)部進而傳統(tǒng)鄉(xiāng)村的公共生活影響極大。

    以婚禮為例。在朱熹看來,婚姻不單單是私人的事情,也是公共事務,應該有所規(guī)范。朱熹在同安的時候,專門做過一份《申嚴婚禮狀》,在這篇文獻里,朱熹指出,“竊惟禮律之文,婚姻為重,所以別男女、經(jīng)夫婦、正風俗而防禍亂之原也。訪聞本縣自舊相承,無婚姻之禮,里巷之貧民不能聘,或至奔誘,則謂之引伴為妻,習以成風。其流及于士子富室,亦或為之,無復忌憚。其弊非特乖違禮典、瀆亂國章而已,至于妬媢相形,稔成禍釁,則或以此殺身而不悔。習俗昏愚,深可悲憫。欲乞檢坐見行條法,曉諭禁止。仍其備申使州,檢會《政和五禮》士庶婚娶儀式行下,以憑遵守,約束施行?!?/span>《朱子全書》第21冊,第896頁朱熹認為,婚姻乃關(guān)涉風俗、禍亂的大事,具有“公共性”意味,是禮儀中非常重要的內(nèi)容,不能私之,更不能廢除或者簡化其必要的禮儀形式,要把婚姻作為一個公共事務來對待,并用公共之禮儀讓人們遵守之,而且還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來約束人們遵守婚禮的儀式,以此來保證社會風俗的良善??梢姡祆鋵⑺饺说幕橐錾羁醋魇蔷哂小肮残浴币饬x的事務,而非自由個體之間的結(jié)合,他認為此事關(guān)乎社會風俗與治亂,將人們的日常生活上升到政治層面予以理解,因此,他堅持婚姻生活的“公共性”原則,動用公共權(quán)力來推行婚姻禮儀,把“公共性”的規(guī)則推行到私人生活中去,使得私人生活不能脫離公共的“絜矩之道”。

為了廣泛的使人們在公共生活中都能知曉禮儀規(guī)則,朱熹特別重視利用公共空間來公告其主張。例如,他多次主張在公共場合布告作為“絜矩之道”的禮,他說:“《周禮》歲時屬民讀法,其當時所讀者,不知云何?今若將孝弟忠信等事撰一文字,或半歲,或三月,或于城市,或于鄉(xiāng)村聚民而讀之,就為解說,令其通曉,及所在立粉壁書寫,亦須有益?!?/span>《朱子語類》第6冊,第2177-2178頁不僅要廣而告之,還要在城市、鄉(xiāng)村的公共空間里,通過周期性的時間安排,聚民講禮,通過解說或者記誦,使得禮儀規(guī)則深入人心。諸如此類,都是朱熹為推行公共生活規(guī)則、落實“公共性”所做出的一些努力。

朱熹所強調(diào)的“公共性”原則,不僅僅是流于理論或者口頭的,他本人通過制定具體禮儀規(guī)則、利用公共權(quán)力推行生活禮儀、廣泛宣傳公共生活規(guī)則等途徑,將公共生活的“絜矩之道”努力落實開來。當然,雖然我們對朱熹落實“絜矩之道”的具體功效不得而知,但可以看出的是,朱熹不僅是強調(diào)公共性原則的思想家,同時也是行動者。

五、結(jié)

人離不開公共生活,公共生活秩序要求“公共性”原則具有一定意義的優(yōu)先性。在現(xiàn)代社會的倫理生活領域,公私界限趨向分明,個體化、私人化的主張大興其道,當然我們應該尊重并保障私人利益、私人生活,但是缺乏了“公共性”價值與規(guī)則的過度私人化,其結(jié)果必然導致走向極端個人主義,損害公共利益、破壞公共生活,從而也最終會損害私人生活;而在政治生活領域,“公共性”價值的優(yōu)先性,更應該成為政府在治國理政中的首要原則,政府如果只是為某個人、某一集團或者家族謀利的話,那么就在實質(zhì)上破壞了“公共性”原則,也就喪失了其合法性。

在儒家哲學傳統(tǒng)中,朱熹所主張的“理一分殊”,為“公共性”原則的之確立提供了本體論意義上的根據(jù);而朱熹在公私之辯、天理人欲之辯中表現(xiàn)出了對于“公”、“天理”的推崇,這也是“公共性”優(yōu)先地位在朱熹倫理思想中的體現(xiàn);朱熹所傳承的“由己及人”的儒家傳統(tǒng)思想,是個體修養(yǎng)在公共生活中落實的路徑,保證了個體修養(yǎng)最終能落實到公共空間中去;在具體的公共生活中,朱熹強調(diào)“絜矩之道”、推行《家禮》等禮儀準則,為公共生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,這也是“公共性”原則的制度落實。當然,朱熹哲學的“公共性”思想特別是在“天理人欲”之辯中,強調(diào)“公共性”原則的絕對優(yōu)先性,甚至將天理人欲對立,要求個體自身要克制自己并將這一“德性”推廣到社會中去,在一定意義上,也表現(xiàn)出了對個體權(quán)利的忽視,為人們以“公”為托辭來壓制私人的權(quán)利提供了某種理論依據(jù),這無疑是我們需要注意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參考文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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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來,《宋明理學》,1991年,遼寧教育出版社。

《王陽明全集》,2011年,上海古籍出版社。



[1] 當然,在現(xiàn)實中,也可能存在一種具體交往中所形成的現(xiàn)實“公共性”,這種“公共性”或許不具有最廣泛的普遍意義,只是少數(shù)人或群體之間的“公共性”。但即使是這樣,也存在著一種人與人之間普遍存在的交往理性,或者說有一種普遍性的欲望存在,為了實現(xiàn)這種欲望而達成的某種公共性認識。如一伙盜賊,實行共同作案,在一定時間內(nèi)達成一定了一定的共識,其出發(fā)點也是有一種普遍性的欲望之存在。


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攻關(guān)項目“《詩經(jīng)》與禮制研究(16ZDA172)”子課題“詩禮文化成型與當代傳承”的階段性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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