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岱年先生認為,“命”是人生問題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,“孔子講有命,以后儒家都主有命”,孔子所謂命“大致說來,可以說命乃指人力所無可奈何者。我們做一件事情,這件事情之成功或失敗,即此事的最后結(jié)果如何,并非做此事之個人力量所能決定,但也不是以任何個人或任何其它一件事情所能決定,而乃是環(huán)境一切因素之積聚的總和力量所使然。如成,既非完全由于我一個人的力量;如敗,亦非因為我用力不到;只是我一個因素,不足以抗廣遠的眾多因素之總力而已。作事者是個人,最后決定者卻非任何個人。這是一件事實。儒家所謂命,可以說即由此種事實而導出的。這個最后的決定者,無以名之,名之曰命。命在消極方面,可以說是自然對于人為的限制。……但命還有積極的方面,即一事的成功也是命”[1]。張先生在人生問題下對命的這個論述,同樣也適用于歷史問題,即適用于歷史上人的力量和歷史事件的最后決定者之間關(guān)系的問題。尤其是在歷史上,人的德行到底和事件的結(jié)果有沒有關(guān)系,如果沒有關(guān)系,我們還要不要做符合道德的事情,這一問題在哲學史上本身就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。張先生在《中國哲學大綱》中系統(tǒng)地梳理了中國哲學史上各家對于命的討論,對宋代理學家論命也有專門的討論,但對朱子有關(guān)命的思想討論較少。牟宗三在《心體與性體》中對于朱子論“命”有著專門的論述,但其很多觀點還需要進一步檢討,尤其是對于朱子討論命的模式,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申說。此外,錢穆先生在《朱子新學案》中專辟一部分《朱子論命》對這一問題進行討論,對這一問題的很多側(cè)面都有所闡發(fā),但是一些基本區(qū)分有與牟宗三類似之處,有待檢討。此外,陳榮捷先生《朱子新探索》中也有論述,分類清晰明了,但討論范式與牟宗三、錢穆類似。本文于前人所討論的一些具體問題不做過多關(guān)注,重點側(cè)重于討論朱子論“命”的基本模式。
朱子對于“命”的討論首先在于對與“命”有關(guān)的相關(guān)范疇的界定與厘清,尤其是分析這些概念之間的異同?!吨杏埂肥渍乱?ldquo;命”“性”“道”“教”等概念,朱子在《中庸章句》對這些概念進行了詮釋:
天命之謂性,率性之謂道,修道之謂教。命,猶令也。性,即理也。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,氣以成形,而理亦賦焉,猶命令也。于是人物之生,因各得其所賦之理,以為健順五常之德,所謂性也。率,循也。道,猶路也。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,則其日用事物之間,莫不各有當行之路,是則所謂道也。修,品節(jié)之也。性道雖同,而氣稟或異,故不能無過不及之差,圣人因人物之所當行者而品節(jié)之,以為法于天下,則謂之教,若禮、樂、刑、政之屬是也。蓋人之所以為人,道之所以為道,圣人之所以為教,原其所自,無一不本于天而備于我。學者知之,則其于學知所用力而自不能已矣。故子思于此首發(fā)明之,讀者所宜深體而默識也。[2]
這一注釋將“命”解釋為“令”,并不是朱子的獨創(chuàng),但朱子卻扭轉(zhuǎn)了前代儒家言“命令”強調(diào)的含義。我們可以看到,首先,朱子論“命”與“理、氣”這兩個范疇有著密切的關(guān)系,在存有論上,朱子用理氣二元構(gòu)架對萬物的存在狀態(tài)進行分析,而命則在造化的自然過程中綜合二者,這點我們稍后會著重分析;其次,朱子言“命”,側(cè)重于造化的自然過程,朱子也將之稱為“天命流行”,這一過程本身即是天的主宰的體現(xiàn),這種主宰區(qū)別于人格神的主宰;第三,命與性之間存在著密切關(guān)系,性是天命流行過程中人從天那里獲得的本性,理由是而成為人內(nèi)在固有之本性。實際上在朱子那里,命、性、天、理等范疇是“即同又異”的,《語類》言:
問:“天與命,性與理,四者之別:天則就其自然者言之,命則就其流行而賦于物者言之,性則就其全體而萬物所得以為生者言之,理則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則者言之。到得合而言之,則天即理也,命即性也,性即理也,是如此否?”曰:“然。但如今人說,天非蒼蒼之謂。據(jù)某看來,亦舍不得這個蒼蒼底。”賀孫。[3]
從朱子與學生的問答中我們可以看到,天、命、性、理等范疇實際上是對同一個對象從不同角度所做的界定:天強調(diào)這一本體“自然”的一面,結(jié)合學生所言及朱子所答,這一自然當有兩重含義,一是強調(diào)這一本體的自足性,即自然而然、不假外求,二則是含有今天意義上的大自然層面的天;命是指天的造化過程以及在造化中賦予物的內(nèi)容;性則是物從天所稟得的這一本體的全體,落實到物上就稱為“性”;而理則是指這一本體表現(xiàn)出的具體的原則、理則。當然,《語類》中朱子對于天、命、性、理等范疇的分別有許多具體的、不同的描述,但這些描述都強調(diào)這些范疇“即同又異”的關(guān)系,強調(diào)這些范疇“固只是一物”,但要分得清他們何以有不同的命名。在這些詮釋中,朱子都特別強調(diào)命的“流行”義,強調(diào)命是它所指稱的本體的具體發(fā)用過程,強調(diào)“賦予”的意涵。如朱子講“理者,天之體;命者,理之用”[4],朱子常用“誥敕”的比喻來言命,認為“天,便似天子;命,便似將告敕付與自家”[5],形象地突出了命本身含有的“賦予”義。
關(guān)于命與其他范疇的關(guān)系,特別要注意的是朱子區(qū)分言說的角度,尤其是繼承伊川“天所賦為命,物所受為性”[6]的講法,從“天”“物(人)”兩個對待的觀察角度言命與性的關(guān)系?!墩Z類》言:
伊川言:“天所賦為命,物所受為性。”理一也,自天之所賦與萬物言之,故謂之命;以人物之所稟受于天言之,故謂之性。其實,所從言之地頭不同耳。端蒙。[7]
命強調(diào)的是天的賦予性,是從天的角度言說,而性則是就人獲得的具體內(nèi)容而言。朱子用“地頭”(即角度)來指稱命與性的分別。朱子常以此區(qū)分性命。然而《孟子集注》中卻有一處講法與之相反,朱子在注釋《孟子》“莫之為而為者,天也;莫之致而至者,命也”時講:
堯舜之子皆不肖,而舜禹之為相久,此堯舜之子所以不有天下,而舜禹有天下也。禹之子賢,而益相不久,此啟所以有天下而益不有天下也。然此皆非人力所為而自為,非人力所致而自至者。蓋以理言之謂之天,自人言之謂之命,其實則一而已。[8]
這里若從言說地頭來看,理、命與天、人的關(guān)系似乎與《語類》所言顛倒。其實這里所說與伊川、朱子從天、物角度區(qū)分命、性并不相同,這里強調(diào)的是人力所不能改變的這一事實,如果歸之于理,則稱為天所為,如果從人的角度來看則被稱之為命,強調(diào)命包含的“人力所不能為”的這重含義。在名義的角度上,朱子始終強調(diào)命是從天的角度來看,賦予人形氣、本性的這一造化過程。造化賦予之命是命之一義,除此之外命還包括所值、所遇、壽夭等多重含義。
在朱子思想中,命是一個綜合性范疇,“命”可以從理氣、天命流行的角度來講,與此同時,朱子對命的討論也容納了傳統(tǒng)“命”說當中的諸多含義,如前定、所遇、所值等等,朱子將這些內(nèi)容都綜合進一個自然造化的命的流行過程之中,通過流行中固有的理與氣去容納傳統(tǒng)所講之“受命”、“遭命”、“隨命”等內(nèi)容(這里需要指出三命說都不是天命之命,皆是人生受限之命,即命運之命),正是在這點上我們才可以理解張岱年先生“朱子所說,雖與王充相類,但比王氏講得清楚多了”[9]這一論斷。對朱子論命之涵義,我們還需要從宋代理學史的視角上做一些觀察。
張岱年先生指出,張載言“命”在宋儒當中較為獨特,“張子講義命合一,又分命與遇為二,……義是當然之理,命是自然之理。當然與自然有其統(tǒng)一性。……張子之意,以常然者為命,以偶然者為遇。命是自然之常則,與性相通。……行善則得吉,行惡則得兇,此乃自然之常則。而行善或得兇,行惡或得吉,此乃是偶然。”[10]二程論命,“其要旨亦可謂近于張子所謂義命合一,然而反對張子分命與遇為二之說”,認為“行同報異,或行異報同,莫非是命”[11]。在這點上,朱子與二程相同,漢儒之三命、張子之命遇,均被一個命所綜合。錢穆先生指出,“朱子言命,又兼‘稟受之命’與‘遭遇之命’而兩言之。若專就一端言,則仍不足以說明人事之繁變”[12]。
《語類》有:
問橫渠說“遇”。曰:“他便說,命就理說。”曰:“此遇乃是命。”曰:“然。命有二:有理,有氣。”曰:“子思‘天命之謂性’是理,孟子是帶氣說。”曰:“然”。可學。
“橫渠言遇,命是天命,遇是人事,但說得亦不甚好,不如孟子。”某又問。曰:“但不知他說命如何。”可學。[13]
朱子講“命有二”實際上是針對橫渠講命是與義相合這一點來說,朱子除此還要強調(diào)“遇”本身也是命的一部分,是由于自然造化流行所造成的。針對所遇,《語類》講:
性者萬物之原,而氣稟則有清濁,是以有圣愚之異。命者萬物之所同受,而陰陽交運,參差不齊,是以五福、六極,值遇不一。端蒙。[14]
五福、六極均出自《尚書·洪范》,五福指壽、富、康寧、攸好德、考終命等人事好的方面,六極指兇短折、疾、憂、貧、惡、弱等人事不好的方面,值遇則是人所遭逢的境遇,在朱子看來人后天的“福極”都是由于自然造化過程中陰陽運行的不同造成的,朱子這點與王充相近,認為這些都是由氣稟在有生之初造成的,是前定的?!墩Z類》講:
問:“富貴有命,如后世鄙夫小人富,堯舜三代之世,如何得富貴?”曰:“當堯舜三代之世不得富貴,在后世則得富貴,便是命。”曰:“如此,則氣稟不一定。”曰:“以此氣遇此時,是他命好;不遇此時,便是有所謂資適逢世是也。如長平死者四十萬,但遇白起,便如此。只他相撞著,便是命。”可學。
人之稟氣,富貴、貧賤、長短,皆有定數(shù)寓其中。稟得盛者,其中有許多物事,其來無窮。亦無盛而短者。若木生于山,取之,或貴而為棟梁,或賤而為廁料,皆其生時所稟氣數(shù)如此定了。揚。[15]
“人物之生,吉兇禍福,皆天所命”[16],人在稟氣的時候,就已經(jīng)獲得某種確定的先天的內(nèi)容,這些都與氣的運行有關(guān)。在一定的氣運狀態(tài)下,稟得的氣影響了人的后天狀態(tài)。“人與人生活際遇之不同,生來即已決定”[17]。當然,我們看到,朱子在講福德問題時,比較多的強調(diào)氣的影響,錢穆先生認為“言命必及氣稟,而氣稟有在人在我之別。氣稟之在人者,于我則為遭遇。擴大言之則為時運”[18],錢穆先生還具體分析了遭遇與氣稟在朱子思想中“分言”“合言”的復雜性,但是我們應(yīng)該指出所有的這些值遇與前定性的東西,都應(yīng)該放在造化整體的角度來看,無論是自我還是他人的稟氣,都與造化流行的有生之初有關(guān)。命可以說構(gòu)成了人生命際遇的網(wǎng)絡(luò),這是朱子所講的值遇與前定的關(guān)鍵所在。在某一種時遇下,氣有一定的狀態(tài),而從氣運來看,又有“氣強理弱”之情況,所以德福不能完全合理。面對前定與值遇,朱子并沒有完全采取一種消極的態(tài)度來看“命”,命中不僅有氣的影響,稟氣時必然稟理。命所體現(xiàn)的消極性,最終是要在“人事盡處”去考慮的,不能因為有前定、值遇,就完全消極地順應(yīng)命而無所作為,對命的順應(yīng)在朱子那里有其積極的態(tài)度。我們分析“正命”時會著重關(guān)注這一點。
《中庸章句》首章強調(diào)命是天將理、氣賦予人的造化過程,理落實到人為人的本性,氣則是人的具體物質(zhì)性形體,命則包含了理與氣,是天把這二者賦予人的自然過程。也正是由于命“合理與氣而言”,朱子所言的命也就具有了“禮義之命”與“命數(shù)之命”兩重含義?,F(xiàn)代學者中,牟宗三對于朱子論命討論較多,之后的學者也多沿著牟宗三的思路對朱子所說的命進行理解與分析,牟宗三認為,命有道德上的命令和命運上的命限兩種,他認為,朱子混淆了命令和命限兩重意思[19]。牟宗三認為孔孟言命之原意皆是“命限之命”,“皆當是‘以氣言’之命,凡以氣言者,皆是命限之命,此可曰氣命。凡以理言者,皆是命令之命,此可曰理命。理命是盡性之事,此是吾所能掌握者,此所謂義不容辭、責無旁貸者,此是性之所命汝必須為者,故只須盡之而已。理命是積極者,氣命是消極者。”[20]“以氣言之之命,所謂氣命,是命限之命,是限制義。以理言之之命,所謂理命,是命令義。朱子皆以‘天之賦予’說之,非是。”[21]牟宗三這一理解,如果是就自己哲學體系而說,我們可不做過多評論,但如果放在朱子的思想當中,把命分為理命、氣命則分析太過,不能成立。其實在朱子那里,天賦之命不等于命令與命限,它不承擔命令與命限這兩者,命的意思在朱子看來就是“令”,即賦予。命令在朱子那里不等于本性,天賦之命本身并不含有道德含義,只是在這一過程當中理變成了人的本性,而氣成為人個體意義上的生命。在所值與所遇上,命更是綜合個人的氣與廣義的、全部的氣的綜合來講,遭際之命是綜合了各種人生限制而言,所稟強調(diào)個體,所遇強調(diào)整體。值遇與前定這兩者更強調(diào)人之際遇之網(wǎng)絡(luò),也不能按牟宗三所講去承擔命令與命限。
回到具體的原始文獻中我們會看到,首先,在名義上,朱子始終不認為氣可以成為命,認為不能用氣來命名“命”?!段募肪砦迨洞疣嵶由稀酚校?/span>
(問)命者,天之所以賦予乎人物也,性者人物之所以稟受乎天也。然性命各有二,自其理而言之,則天以是理命乎人物謂之命,而人物受是理于天謂之性;自其氣而言之,則天以是氣命乎人物,亦謂之命,而人物受是氣于天,亦謂之性。(曰)氣不可謂之性、命,但性、命因此而立耳。故論天地之性則專指理言,論氣質(zhì)之性則以理與氣雜而言之,非以氣為性、命也。[22]
在鄭子上看來,性、命各有兩種,分別從理、氣言,這種講法即從理氣二分的構(gòu)架言性、命。朱子則不同意這種講法,在朱子看來,單獨的氣并不能成為性、命。也就是命在名義上不能屬氣而言。所謂性、命因為氣而立,強調(diào)的是造化流行過程中理隨氣而賦予人物。理氣在朱子那里具有不離不雜的關(guān)系,命則強調(diào)這種不離不雜的流行性。
其次,當學生強調(diào)“命”與“氣”的關(guān)系時,朱子始終要把理(性)提出,強調(diào)命與理(性)的關(guān)系。《語類》有:
安卿問:“‘命’字有專以理言者,有專以氣言者。”曰:“也都相離不得。蓋天非氣,無以命于人;人非氣,無以受天所命。”道夫。[23]
問:“先生說:‘命有兩種:一種是貧富、貴賤、死生、壽夭,一種是清濁、偏正、智愚、賢不肖。一種屬氣,一種屬理。’以僩觀之,兩種皆似屬氣。蓋智愚、賢不肖、清濁、偏正,亦氣之所為也。”曰:“固然。性則命之理而已。”僩。[24]
第一條材料中,陳淳直接把命分別為理、氣兩種,朱子對此表示否定,強調(diào)在賦予過程中理氣的綜合性,尤其是氣的作用;在第二條材料中,學生問題中朱子所講的“屬氣”“屬理”不能理解為命在存在性質(zhì)上屬理或者屬氣,清濁偏正等歸根結(jié)底還是氣對于理的遮蔽,而不能單獨歸結(jié)為理,否則朱子也不會承認學生所講的“亦氣之所為”。朱子承認氣的作用導致兩種命,實際上是說命之于人所產(chǎn)生影響的兩個方面,一個是對人的非德性生命狀態(tài)的影響,一個是對人德性狀態(tài)的影響。認為一種“屬理”是強調(diào)人的性(德性)與作為本體的理的關(guān)系。當學生強化氣在命上的影響時,朱子又強調(diào)性的存在,強調(diào)人還是在造化過程中稟得了理,而不完全被氣限定。在獲得“命限”的同時,也就具有了“命令”,二者不可分離,兩種含義不可能單獨具有。這點在命與“有生之初”的關(guān)系的討論中更為明顯。無論是命令還是命限,在有生之初這個造化成形的樞紐點上,對人來講都是無可奈何的。“命令”之命何嘗不是對人的某種“限定”,如朱子在注釋《孟子》“性也,有命焉”時講:“愚案:不能皆如其愿,不止為貧賤。蓋雖富貴之極,亦有品節(jié)限制,則是亦有命也。”[25]牟宗三解釋說:
依伊川與朱子之師延平之所解,“性也,有命焉”之命皆指“命限”言,此當是孟子只本義。……(朱子)此是進一步從“品節(jié)限制”說命,此命是義理當然之命,是性分之所命之命,是命令之命,非命限之命。此固亦有限制之義,但此限制是義理當然之限制,即所謂義理上不應(yīng)窮奢極欲,不是命運命限之限制。朱子于此不加分別,而概謂之曰命,則兩義混擾。[26]
拋開牟氏所作之價值判斷,他對于朱子此注之理解還是準確的。遍檢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“品節(jié)限制”在朱子那里都是指稱“禮”的作用,朱子這里強調(diào)禮義對人的限定,尤其是在富貴狀態(tài)下的限制。但殊不知,朱子用“愚案”的話語要表達的并不是對《孟子》原文的理解(所引程子之語在朱子看來已經(jīng)解釋了原意),而是自己哲學上的闡釋,進一步申說“不能皆如其愿”的意涵。朱子不是混淆了兩種命,而是用一個具有統(tǒng)一含義的“命”統(tǒng)一了牟宗三區(qū)分出來的兩種命。廣義上來看,“不能皆如其愿”之“命限”是可以涵攝“禮義”與“命數(shù)”兩種含義的,并不一定非要將命限統(tǒng)統(tǒng)歸之于“氣”不可,“積極的自由”同樣可以是人的“限定”(對此牟宗三也承認)。張岱年先生指出在孔子那里命強調(diào)人力的不可奈何,從這重意思出發(fā),朱子將“禮義”歸之于人的私智無法扼制的限定性因素,反而是突出了《孟子》所講的“仁義禮智,非由外鑠我也,我固有之也”這重含義。富貴至極之人亦無法逃脫義理對人的“品節(jié)限制”,只不過這種限制在朱子看來不一定是消極的限制,反而是一種內(nèi)在的積極。對于這種限定性的“順應(yīng)”就是人的主體性的積極體現(xiàn),這種限定是人要面對的命的最重要層面,我們會在分析朱子對“正命”的理解時再次看到這點。
當然,在限定這個層次上言命,朱子更多地強調(diào)氣的作用,但強調(diào)氣的作用并不就是說有一種“氣命”存在,氣不能獨立地構(gòu)成“命”。人的道德本性“天命之性”獲得于“有生之初”,而不是后天外在獲得的,同樣有生之初的稟氣狀態(tài),也決定了人的現(xiàn)實的道德狀態(tài),即現(xiàn)實人性的善惡不同,也就是朱子所講的“氣質(zhì)之性”,而這些氣質(zhì)不僅決定了善惡等道德狀態(tài),也決定了人之后的壽夭德福。有生之初本身就是朱子論命的一重含義,強調(diào)在造化過程中人獲得理同時也獲得氣。在某種意義上來看,朱子所講的命限,并不僅僅指壽夭等內(nèi)容,也包括道德上的遮蔽與缺失。命限一般指人力盡處,即人經(jīng)過努力所終究無法改變的狀況。如果將命拆分為命令與命限,那么朱子在解釋“有生之初”時獲得的哲學解釋性也將隨之消失。命令在朱子那里,正是因為有命限的作用,理在有生之初賦予人而表現(xiàn)為現(xiàn)實的人性,即氣質(zhì)之性,人的天命之性才無法現(xiàn)成呈現(xiàn),而需要后天的修養(yǎng)行為。如果將二者拆解開來,功夫也就不具有可能性,人也不需要去服從什么道德命令,可以做到完全的、現(xiàn)成的道德自足,正是因為有命限的存在,人對命限的克服才成為必要。
在朱子那里,命是一個統(tǒng)體的綜合性范疇,朱子強調(diào)“天之生物不容有二命”[27],不存在理命和氣命兩種命,命只是一個命,理和氣綜合起來才可以言命,雖然從分析的角度來看,命有兩方面的內(nèi)容,但這兩方面的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能單獨構(gòu)成命。命在朱子那里不應(yīng)該用“理-氣”這樣的構(gòu)架分屬之,而應(yīng)該像心一樣,用“易-道-神”的方式來看?!墩Z類》言:
問:“‘命矣夫!’這只是說他一身氣數(shù)止于此否?”曰:“是它稟受得來只恁地。這命,便似向來說人心相似,是有兩般命,卻不是有兩個命。有兼氣血說底,有全說理底。如‘有命焉’,‘君子不謂命也’,只是這一個命。前面說底是一般,后面說底是一般。如‘口之于味,耳之于聲,性之’,這便是人心。然不成無后也要恁地!所以說‘有命焉,君子不謂性也’,這命,便是指理而言。若是‘仁之于父子,義之于君臣,命也,有性焉,君子不謂命也’,這命,便是兼氣血而言。其實只是這一個理,就氣稟論則不同。且如‘義之于君臣’,亦有未事君時,先懷一個不忠底心者;子之于父,亦有常常懷不孝底心者。不成不管他,只聽他自恁地!須著區(qū)處教不恁地,始得。”……義剛。[28]
這里的討論涉及諸多經(jīng)典關(guān)于命的解釋,朱子對于命的詮釋不得不面對經(jīng)典言命的復雜性,尤其是經(jīng)典言命的不同側(cè)重。命之于理、氣的不同輕重,在不同經(jīng)典之間游走、滑移,朱子始終用命本身包含的理與氣兩方面去協(xié)調(diào)經(jīng)典之間的講法。這里要特別注意兩點,首先朱子講命是“兩般”而不是“兩個”,也就是具體到具體的人物,命只是一種,而含有獲得理與氣時含有的不同規(guī)定性;其次,朱子明確指出,看待命要像看待“人心”一樣。陳來先生已經(jīng)明確指出,朱子討論的心不能用屬理還是屬氣來看,而應(yīng)該用“易-道-神”的視角審視[29],這點同樣適合朱子對于命的看法。命同樣是理與氣的統(tǒng)一,只不過相對于心是在人的層面言說,命是在天的層面言說,更強調(diào)理與氣在流行過程中的統(tǒng)一所產(chǎn)生的作用,以及人獲得不同規(guī)定性的統(tǒng)一。與心作為功能系統(tǒng)類似,命也是強調(diào)理與氣綜合而有的對人的影響,命是一種天理的作用的自然造化過程。《文集》卷六十七《太極說》言:
靜者,性之所以立也;動者,命之所以行也。然其實則靜亦動之息耳。故一動一靜皆命之行,而行乎動靜者,乃性之真也,故曰“天命之謂性”。[30]
性與有動有靜的氣就這樣統(tǒng)攝在“命”這一概念之中,命之流行意在這里也表現(xiàn)得十分明確。在這種綜合統(tǒng)一的天命流行中,天理流行才成為可能,才可能講“天、命、性、理”的即同又異。
命與心一樣,不能分析著來看其歸屬。在心的問題上,牟宗三即認為朱子之心屬氣;在討論朱子論命時,牟宗三雖然看到了諸多經(jīng)典對于命的解釋,但似乎沒有考慮朱子面對經(jīng)典復雜性的詮釋努力。牟宗三不是站在朱子的立場上理解朱子,沒有理解朱子所講的“天命流行”。我們應(yīng)該承認,當朱子講“命有二”時,不是把命歸結(jié)為理或氣,而是對命做一種功能的結(jié)構(gòu)分析,更多的是強調(diào)在一個綜合的概念中,有兩個不同的側(cè)面,而不是說具體的人物有兩個可以分離而言的“命”,天所賦予的是“一”,“一”中有“不離不雜”的“二”,兩者有獨特的作用而不可分離,如是才有了落實到了人身上的諸多影響。結(jié)合朱子對于“天、命、性、理”等范疇所作的“即同又異”的分析,朱子之命更偏向理,單獨的“氣命”的言說在朱子那里不可能成立,而一旦要談所謂的“理命”時,氣也必然在其中。氣在命中的地位更多的是解釋性的,而命之于理則更強調(diào)后天的人的實踐性。
同時,我們會發(fā)現(xiàn),朱子言命,對于人的主體性的強調(diào)要比牟宗三更高,也考慮到了主體后天面對的諸多境遇對道德主體的限制。用牟宗三的分析性話語來講,在朱子那里,義不容辭者終究可以戰(zhàn)勝命限。理是具體的內(nèi)容,并不現(xiàn)成積極,還需要功夫,而氣只是對限制性的解釋,氣對理的作用并不完全是消極的,這點在朱子對浩然之氣的理解那里看得很明顯——義要有浩氣來配。
在諸多經(jīng)典當中,《孟子》對“命”的論述,可以說是朱子論命最為重要的思想資源之一。《孟子》講“莫之為而為者,天也;莫之致而至者,命也”,強調(diào)“命”具有的限定義,但《孟子》還講“修身以俟命”、“正命”,強調(diào)人面對限定時的積極態(tài)度。漢儒有三命說,其中“遭命”強調(diào)行善而得惡之處境,而《孟子》“正命”考慮的處境就是行善不一定得福,如果這樣還要不要過符合道德的生活,我們?nèi)绾蚊鎸γ\的諸多不確定性,尤其是在底線的意義上。這一問題在哲學史上是一個古老的話題,對于大多數(shù)人來講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,在氣運之不齊之下,“善的脆弱性”似乎暴露了出來。
面對“德與命”這樣一個話題,二程以為,“義是主,命是輔。平時只當言人事之當然,不必談命;到不得已時,然后方可歸之于命”,“二程對于命的態(tài)度,實與孔孟不盡同,孔孟本已甚注重人事了,二程乃更注重人事,以為‘不須言知命’,‘不必言命’,惟以義為主,這是一種頗新見解”[31]。朱子雖然言命較二程更為復雜,但對于二程此說卻頗為贊賞,朱子于《孟子或問》中講:
若是者其貧賤而夭,固或有非人所取而得之于天者,然無以驗其必然,則君子固不謂命。若其富貴,則君子處之,固有得天下而不為者矣,亦安得遽謂之命而安之乎?此程子言義不言命之說,所以有功于學者,其亦前圣所未發(fā)之一端也。[32]
需要指出的是,程朱此種態(tài)度言說的對象都是君子,是君子面對命的態(tài)度。應(yīng)當說,此種態(tài)度發(fā)端于孔子,孟子闡揚之,朱子在對《孟子》相關(guān)章節(jié)的注釋中進一步發(fā)揮?!睹献蛹ⅰ酚校?/span>
殀壽不貳,修身以俟之,所以立命也。殀壽,命之短長也。貳,疑也。不貳者,知天之至,修身以俟死,則事天以終身也。立命,謂全其天之所付,不以人為害之。……愚謂盡心知性而知天,所以造其理也;存心養(yǎng)性以事天,所以履其事也。不知其理,固不能履其事;然徒造其理而不履其事,則亦無以有諸己矣。知天而不以殀壽貳其心,智之盡也;事天而能修身以俟死,仁之至也。智有不盡,固不知所以為仁;然智而不仁,則亦將流蕩不法,而不足以為智矣。[33]
這里,朱子認為,面對壽夭等人的現(xiàn)實命運狀態(tài),君子要做的是“修身”,孟子所講的“立命”側(cè)重于“全天之所付”,天之所付這里側(cè)重于天所賦予人的天命之性,而不是強調(diào)氣質(zhì)性的影響;君子應(yīng)當窮理盡性,而不對本性有所戕害。這是君子面對人生應(yīng)該有的基本態(tài)度?!都ⅰ酚钟校?/span>
孟子曰:“莫非命也,順受其正。人物之生,吉兇禍福,皆天所命。然惟莫之致而至者,乃為正命,故君子修身以俟之,所以順受乎此也。是故知命者,不立乎巖墻之下。命,謂正命。巖墻,墻之將覆者。知正命,則不處危地以取覆壓之禍。盡其道而死者,正命也。盡其道,則所值之吉兇,皆莫之致而至者矣。桎梏死者,非正命也。”桎梏,所以拘罪人者。言犯罪而死,與立巖墻之下者同,皆人所取,非天所為也。此章與上章蓋一時之言,所以發(fā)其末句未盡之意。[34]
孟子提出面對人力無可奈何的命,人要順受其正,提出“正命”這一態(tài)度。朱子發(fā)揮孟子所講,認為吉兇禍福等因素是人之所值,在吉兇禍福等命運性因素面前,君子應(yīng)該盡自己本性所當行之義務(wù),立于危墻之下與桎梏而死是面對命的消極態(tài)度,將一切付諸于命運而不盡人事的行為,尤其是沒有遵循人具有的內(nèi)在價值的表現(xiàn)。命是理與氣之綜合,君子側(cè)重于發(fā)揮理代表的德性的積極性要素,而不是將一切委之于氣影響的前定性的因素。
朱子在注釋《孟子》“性也,有命焉”時講:
愚聞之師曰:“此二條者,皆性之所有而命于天者也。然世之人,以前五者為性,雖有不得,而必欲求之;以后五者為命,一有不至,則不復致力,故孟子各就其重處言之,以伸此而抑彼也。張子所謂‘養(yǎng)則付命于天,道則責成于己’。其言約而盡矣。”[35]
這里指出一般人在談?wù)撁鼤r往往注重“外物”象征的欲望性因素,而不看重德性因素。而命中其實固有此兩方面。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,一旦將命分為理命和氣命,在實踐上所能導致的危險,尤其是對于一般人來講,完全可能拋棄“命令”,只在乎“命限”。將命視為綜合之概念,則時時提醒人們注意命令與命限之共存,突出命令在人生當中的主導性。在朱子以及其師李延平看來,君子面對命應(yīng)有的態(tài)度,是應(yīng)該突出德性的養(yǎng)成,而不必糾結(jié)于所遇與所值,人真正致力的應(yīng)該是命中人所能完全把握的仁義禮智信之性。
《語類》中的一些材料頗能代表朱子對于命的此種態(tài)度,尤其是對于“正命”的詮釋,其中一段更是有助于我們厘清“正命”的確切含義,《語類》有:
問:“‘莫之致而至者命也。’如比干之死,以理論之,亦可謂之正命。若以氣論之,恐非正命。”曰:“如何恁地說得!‘盡其道而死者’,皆正命也。當死而不死,卻是失其正命。此等處當活看。如孟子說‘桎梏而死者非正命’,須是看得孟子之意如何。且如公冶長‘雖在縲紲,非其罪也’。若當時公冶長死于縲紲,不成說他不是正命。有罪無罪,在我而已。古人所以殺身以成仁。且身已死矣,又成個甚底?直是要看此處。孟子謂‘舍生取義’,又云:‘志士不忘在溝壑,勇士不忘喪其元。’學者須是于此處見得定,臨利害時,便將自家斬剉了,也須壁立萬仞始得。而今人有小利害,便生計較,說道恁地死非正命,如何得!”賜。(夔孫錄云:“問:‘人或死于干戈,或死于患難,如比干之類,亦是正命乎?’曰:‘固是正命。’問:‘以理論之,則謂之正命;以死生論之,則非正命。’曰:‘如何恁地說!’”)[36]
這里,學生用理氣二分的構(gòu)架去理解正命,并以“比干”為例進行說明,認為正命也需要考慮命中氣的影響,朱子對此完全進行了否定。在朱子看來,正命所要強調(diào)的是命中的“理”的要素,人只要能夠充分實現(xiàn)自己內(nèi)在的道德義務(wù),那么都是“正命”,比干雖然因諫而慘死,卻是盡了臣子應(yīng)盡的義務(wù)而死,比干為臣之道即是忠,因之而死這就是他的“盡其道而死”。“當死而不死”則是指沒有盡自己的人倫義務(wù)。正命之正恰是強調(diào)天賦予的價值性的內(nèi)容。朱子隨后引經(jīng)典對“正命”的含義進行進一步說明,突出正命含有的價值性含義。我們可以看出,正命這一說法背后實際上含有“輕重”的比較,也即是天所賦予的前定性的吉兇壽夭與德性相比孰重孰輕。正命顯然認為對于人來講,德性是人應(yīng)重視的,是通過修養(yǎng)可以實現(xiàn)的,在極端的倫理選擇情境中,舍棄生死而服從價值,那么就是“正命”。從林夔孫所錄與朱子之回答來看,“正命”只當以理論之。與“命”這一作為對人先天所獲之綜合范疇相比較,正命更側(cè)重于后天的實踐中人的選擇及其結(jié)果。正命含有很強的實踐性意涵。當然,朱子引“殺身成仁”等經(jīng)典展示的極端場景去突出正命的含義,其實在朱子看來,不一定只有這樣的場景才能展示正命,人日常生活中能做到計義不計利,那么也可以說是“正命”,“歸全安死”在朱子看來即是“正命”[37]。
這里,我們還需要再次指出,朱子所講之“正命”與孟子強調(diào)的“君子不謂之命”一致,其中有對普遍的人的行為的要求,但都強調(diào)在吉兇禍福面前君子采取的實踐行為,認為這是君子應(yīng)該采取的行為。這一行為看起來是消極性的,但它卻是對人內(nèi)在最積極的本性的實現(xiàn)。
來源:《中國哲學史》2015.8
[1]張岱年:《中國哲學大綱》,《張岱年全集》第二卷,第428頁。
[2](宋)朱熹: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北京,中華書局1983年10月,第17頁。
[3](宋)黎靖德編:《朱子語類》(以下簡稱《語類》),北京,中華書局1999年3月,卷五,第82頁。
[4]《語類》卷五,第82頁。
[5]《語類》卷五十九,第1382頁。
[6]《程氏易傳·乾·彖》,(宋)程顥、程頤:《二程集》,北京,中華書局1981年7月,第698頁。
[7]《語類》卷九十五,第2419頁。
[8]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第308頁。
[9]《張岱年全集》第二卷,第440頁。
[10]同上,第437頁。
[11]同上,第438、439頁。
[12]錢穆:《朱子新學案》,北京,九州出版社2011年1月,第53頁。
[13]《語類》卷九十九,第2537頁。
[14]《語類》卷四,第76頁。
[15]《語類》卷四,第81頁。
[16]《孟子集注•盡心章句上》,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第349頁。
[17]《張岱年全集》第二卷,第440頁。
[18]《朱子新學案》第二冊,第54頁。
[19]牟宗三:《心體與性體》,臺北,正中書局1993年,第474頁。
[20]同上,第475頁。
[21]同上,第484頁。
[22]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(以下簡稱“文集”)卷五十六,朱杰人、嚴佐之、劉永翔主編:《朱子全書》第二十三冊,上海,上海古籍出版社;合肥,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,第2688頁。
[23]《語類》卷四,第76頁。
[24]《語類》卷四,第77頁。
[25]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第369頁。
[26]《心體與性體》,第474頁。
[27]《文集》卷五十七,《答林一之》,第2696頁。
[28]《語類》卷六十一,第1464頁。
[29]陳來:《中國近世思想史研究》,北京,商務(wù)印書館2003年10月,第192、193頁。
[30]《文集》卷六十七,第3274頁。
[31]《張岱年全集》第二卷,第439頁。
[32]《四書或問》,《朱子全書》第六冊,第998頁。
[33]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第349頁。
[34]同上,第349-350頁。
[35]同上,第369-370頁。
[36]《語類》卷五十八,第1360-1361頁。
[37]《文集》卷四十五,《答廖子晦》,第2082頁。對于朱子言命之積極性,錢穆先生結(jié)合朱子晚年之遭遇有所闡發(fā),指出朱子晚年對其所值命論有其真實踐履,對于朱子談世俗命相也有所交代,見氏著《朱子新學案》第二冊,第62-66頁。